据湖南高院消息,近日,湘乡市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销售携带“非洲猪瘟”病毒的肉类案件,被告人袁某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9年6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湖南省宁乡市爆发了大规模的非洲猪瘟,肉价比湖南省娄底市每斤便宜1-2元,为了获利遂从宁乡市青山桥镇彭某、文某某、丁某某处收购了未经检验检疫的瘦肉、排骨、猪腿、猪腰、猪肠、猪心、猪肚、猪肝、猪舌共计495.3千克。
收购完成后,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面包车将收购的猪肉运往娄底市区其承包的六家超市肉摊处销售,途经湘乡市壶天镇地段时被湘乡市市场监管及动物检疫部门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猪肉ASFV病毒核酸(俗称“非洲猪瘟病毒”)抽样检测结果呈阳性,为携带高传染性病原体的肉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在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