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农村局联合青岛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严打“炒猪”和非法调运生猪行为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的通告》。通告称,严打非法经营、运输、屠宰、抛掷病死猪,恶意传播动物疫病,随意散播非洲猪瘟疫情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严打“炒猪”和非法调运生猪行为,保护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生猪生产的正常秩序,确保我市生猪养殖业安全,依据《动物防疫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特发布此通告。
坚决打击利用“空壳”猪场非法倒卖、贩运生猪以及影响生猪生产经营秩序的“炒猪”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贩运、销售疑似染疫生猪的违法违规行为,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生产经营主体不得隐瞒疫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运输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得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生猪,严禁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
严禁养殖场户、屠宰企业采购来自疫区、未附检疫证明、佩戴牲畜耳标不全的生猪,以及购买未备案、无运行轨迹运输车辆拉;的生猪。严禁违规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使用非法非洲猪瘟疫苗,严禁隐瞒、篡改非洲猪瘟检测结果。
严打非法经营、运输、屠宰、抛掷病死猪,恶意传播动物疫病,随意散播非洲猪瘟疫情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农业农村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炒猪”和非法调运生猪行为,举报电话:12345。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