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是农业农村部实行生猪运输车辆监管的决策部署,是阻断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途径、防范疫情跨区域传播的重要举措。按照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要求,自2018年12月1日起,承运人通过公路运输生猪的,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未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发并启用了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2020年5月25日,华安县在系统上备案完成首辆生猪运输车辆,此举标志着华安县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进入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