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生猪快速恢复生产的关键时期,全国先后发生多起因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引发非洲猪瘟疫情案件,性质恶劣,风险巨大。按照《农业农村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的通知》要求,我省已全面启动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为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提高生猪产业从业者对“炒猪”危害严重性的认知,保护从业者合法权益,共同做好“防疫情、保供给、稳增长”各项工作,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倡议如下:
一、查验索取证明。调入种猪或者仔猪一定要到正规的种猪场,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一定要加强防范意识,网络售猪要当心,一定要索取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调运,并按规定做好隔离观察和落地报告制度,跨省调入种猪的要审批合格后方可调入。
二、做好防疫报检。养殖环节,严禁参观和闲杂人员进出养殖场,所有进出养殖区的人员、车辆、物品必须经过严格消毒。认真执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严禁出售病死猪,生猪在调出产地前,必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
三、备案车辆运输。运输环节,生猪贩运人、承运人和交易双方必须使用备案车辆运输生猪,必须按照检疫证明严格实行“点对点”调运,运输的生猪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备案车辆违法违规运输生猪的将取消备案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四、严格查证验物。屠宰环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入场生猪必须严格查证验物,确保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附具信息与实际到场情况相符。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任何私自接受、屠宰无检疫证明、来源不明、低价倾销“问题猪”的单位和个人一律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五、强化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猪场周围存在的风险,如发现乱丢弃病死猪、私屠滥宰、收购买卖病死猪及其产品、散布养殖场疫情谣言的、贩运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生猪等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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