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非法捕捞及非法用海养殖花蛤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捕捞及非法用海养殖花蛤螺行为,维护良好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非法捕捞及非法用海养殖花蛤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若有修改意见的,请在公示期内电话或书面反映。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并说明理由,反映人须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意见反馈地址:钦州市南珠东大街236号,邮编535099,联系电话:0777?3898383,电子信箱:yjk3898383@163.com。
附件: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非法捕捞及非法用海养殖花蛤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1日
附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非法捕捞及非法用海养殖花蛤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了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维护良好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打击非法捕捞及非法用海养殖花蛤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对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禁用方法或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高压水枪、抽螺工具等渔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严禁渔船安装携带禁用渔具。对安装携带禁用渔具的,依法没收安装携带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凡在渔港(含自然港湾)和海上航行或者停泊的安装携带有电鱼工具的三无船舶,一律由渔业行政执法部门、海事部门和海警机构依法予以没收。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管辖海域范围内从事非法用海养殖花蛤螺。对在我市管辖海域范围内从事非法用海养殖花蛤螺的,由海洋、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参与、保护、支持非法捕捞或非法用海养殖花蛤螺的各类公职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理;对充当非法捕捞、非法用海养殖花蛤螺保护伞的恶霸势力,或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由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和非法用海养殖花蛤螺行为,举报电话: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0777-2824418;海监钦州支队:0777-2877619;市公安局:0777-110。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