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2021-04-02 14:44来源:   作者:未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我厅决定开展2021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安排
  (一)抽查对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和农药使用大户;以县(市、区)农药批发企业为重点,乡镇农药经销网点的抽样比例不少于总抽样量的30%。
  (二)抽样时间。在农业生产关键时期开展抽样,昆明、曲靖、玉溪、丽江、普洱、楚雄、红河、大理、德宏请于4月30日前完成抽样工作;保山、昭通、临沧、文山、版纳、怒江、迪庆于6月30日前完成抽样工作。
  二、抽查方式
  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样品,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的比例为6:2:2,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抽样比例(各地抽查任务详见附件1)。
  (一)例行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从监督检查对象库随机确定农药经营单位,并从被抽查单位随机抽样检测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卫生杀虫剂等农药产品。
  (二)专项抽查。在例行抽查的基础上,对生物农药、菌核净以及敌草快、草甘膦、草铵膦等灭生性除草剂产品进行专项抽查。
  (三)重点抽查。从农药市场重点抽样检测指定企业的农药产品(详见附件2)。
  三、抽样要求
  (一)抽样人员。抽样工作由各州市组织实施,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查验。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销售记录以及农药产品名称、规格、出厂数量、购买人名称、销售日期、库存数量、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从市场抽样的,应查验农药经营者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以及农药名称和规格、进货日期、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购买人姓名、库存数量,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农药样品信息记录主要包括:农药名称、剂型、总有效成分含量、经营单位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或批号等。
  (三)抽样单签署。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单位公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的,抽样人员应在抽样单上注明。抽查的农药产品应当未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每个产品封样三份,交检测单位一份开展质量检测,承担抽样工作的农业农村部门、被抽查单位各留存一份。
  (四)样品送检。各州(市)抽样后,应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封装,在规定时间内送(寄)至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联系人及电话:王蕾、曾方树,0871-64327005,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17号)。
  四、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由抽样单位于抽样后7日内书面通知(保存好快递原始凭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要求生产企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企业收到通知书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为假冒其产品,并提交相关证据,对二维码的真实性和追溯查询情况进行说明,且被抽查经营单位不能出具进货凭证的,各地应对经营单位依法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测。样品检测由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违规添加的其他农药成分外,还应当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安全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以下简称安全控制项目),尤其要检测违规添加的禁限用农药成分。专项抽查的生物农药要检测是否非法添加化学农药成分,灭生性除草剂要检测是否非法添加百草枯成分。样品检测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质量判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对产品已取得农药登记、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不合格农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及相关标准、检测结果等进行判定。
  五、结果确认及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农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单位应收到检测报告7日内书面通知(保存好快递原始凭证)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经营单位(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收到通知书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请求。复检采用抽查单位封存样品进行,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指定其他农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请求的企业承担。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经营单位未提出复检请求或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及时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依法应当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立案查处的部门应当报请发证机关吊销相应许可证,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州(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服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方案,严格抽样程序,抽样后务必及时进行样品确认和检测结果确认,确保程序合法,依法有序开展农药监督抽查。
  (二)检打联动,务求实效。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检打联动、纵横协作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州、市间要相互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市场抽样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
  (三)快速高效,及时反馈。各州(市)要在完成抽样后30天内报送产品确认情况;在收到检测报告后30天内报送检测结果确认情况、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标称生产企业确认假冒其产品信息、企业提出异议及复检的处理情况;在检测结果确认后二个月内报送查处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送监督抽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马莉莉,0871-64178722;电子邮箱:icayn@163.com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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