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注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涉及知识产权证明有关事宜的函农办牧〔2021〕24号
近期,我部收到多家企业来函,咨询新兽药注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与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相关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新兽药注册证书为我部核发的证明有关新兽药符合注册要求的证明性文件,不能作为证书持有人享有知识产权的证明。
二、兽药生产企业依据《兽药注册办法》第六条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30号第三条,对现行《中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收载的兽药品种申请兽药注册的,或者依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在兽药监测期届满后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知识产权有关要求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专利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2〕12号)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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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专利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医函[2012]12号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你所《关于江西中成中药原料有限公司申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监所(质监)[2012]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在国内拥有专利且需兽医管理部门履行保护的兽药,专利权属人应当向你所提供其已获专利权的证明性文件及相关说明,并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发布专利声明。
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申请生产监测期届满但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兽药产品时,应当提交与专利权属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或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三、兽药产品发生专利权纠纷的,由当事人按照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解决。专利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最终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兽医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已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