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的通知

2021-06-07 19:19来源:   作者:未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市渔业电台,渔政渔港监督科: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的通知》(桂农厅函〔2021〕36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我局决定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工作任务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有效的举措推进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落实。一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意识,认真落实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对照检查和整改治理,及时将工作中的“堵点”“盲点”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汇报,推动问题解决,打通责任梗阻。二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大力推进实施渔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警示约谈制度,强化责任追究。三要强化涉渔企业和船东船长主体责任落实,要与船东、船长以及涉渔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承诺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个别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问题视而不见、不查不动,甚至被查出问题后不彻底整改的现象,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四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既要用好正向激励手段,以点带面扩大示范效应,更要用好安全生产失信约束和法律惩戒措施,督促其“长记性、主动改”;引导船东、船长和其他涉渔经营主体自觉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求。同时,要加强船员管理和培训,提升船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及事故防范能力。

(二)进一步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排查。一要深入开展风险隐患评估。组织开展渔港渔船和商渔船防碰撞等管理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重大风险基础信息、防控责任、监测监控、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5个清单,实行精准化安全监管,及时开展隐患大整治大提升行动,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二要抓实抓好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排查治理“全覆盖”。采取多种形式对商渔船防碰撞、渔业船员配备、渔业船员培训考试、渔业无线电规范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隐患进行检查排查,及时整改治理。

(三)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把安全监管执法纳入渔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改进执法方式方法,补强薄弱环节,坚持日常执法监管与专项执法监管相结合,集中力量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渔政渔港监督科)报送1-3件渔业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以便汇总上报。

(四)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一要以创造性思维抓落实。坚持“两个至上”、着眼“两个根本”,坚守底线红线,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完善体制机制法制等方面创造性地谋划治理措施,增强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就事论事、前改后犯、边改边犯。二要以高质量高标准抓落实。针对专项整治质量不高、标准不严的问题,要切实抓好“最后一公里”,把各项措施要求落实到涉渔企业和船东船长,推动各类风险隐患有效化解。三要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发扬务实作风和担当精神,紧盯“老大难”问题,坚持标本兼治,切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五)进一步提升渔业应急管理能力。加强渔业安全应急中心建设,完善工作职能,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执行渔业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加强对高危渔船、涉外渔船、高危水域的重点管控,执行“点名”制度,加强对渔船的动态监管。修订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依法依规组织预案演练,以实战锻炼队伍、熟练程序、评估预案、提升能力。

三、严格工作要求

(一)要细化实化工作清单。对照全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任务表,对标对表,从实从细抓好各项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折不扣落地生根,落实见效。

(二)要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加大渔港渔船、海上养殖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交叉排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力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督促落实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实现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改“两促进、双提升”。

(三)要进一步密切部门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主动对接应急、海事、海警等部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共同解决实际问题。

(四)要强化信息报送。各相关单位每个季度末将本季度专项整治落实情况与下一阶段工作计划报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渔政渔港监督科,邮箱:yjk3898383@163.com),特殊情况随时报送,以便及时汇总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局。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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