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1-08-24 16:43来源:   作者:未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印发的《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农机鉴〔2019〕54号)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站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8月20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我站。
    联系人:王丽春??联系电话:0771-4736292?;邮箱:gxnjjdz@163.com。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鉴定站     2021年8月16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开展的鉴定,包括推广鉴定和专项鉴定。
    第三条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提供高质量公益服务,促进广西范围内农业机械质量水平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申请和受理、实施、证书发放、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标志使用和证后核验等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鉴定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受理平台)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变更、注册管理。广西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获证产品检测结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网站(以下简称中心网站)公布后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
    第二章?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
    第六条?专项鉴定大纲由鉴定站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可按程序制定专项鉴定大纲。鼓励生产企业、有关机构提出制修订专项鉴定大纲的建议、草案。
    第七条?专项鉴定大纲按以下程序制修订:
    (一)由鉴定站向社会公开征集鉴定需求计划和建议,提出制修订计划,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并下达制修订计划。
    (二)制修订计划由鉴定站报总站上传至全国平台,完成计划备案。
    (三)由鉴定站组织起草专项鉴定大纲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四)由鉴定站组织专项鉴定大纲的评审。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审查形式。审查结论应协商一致,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评审;
    (五)由鉴定站将专项鉴定大纲报批稿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六)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公示、批准、编号、发布专项鉴定大纲;
    (七)由鉴定站在专项鉴定大纲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大纲文本上传至全国平台,完成大纲备案。
    第八条?专项鉴定大纲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技术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鉴定站可提出大纲修改建议,按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全国平台公布的其他省份的专项鉴定大纲可直接采纳,如需结合实际调整适用广西地区性能试验内容,由鉴定站提出大纲修改建议,按照第七条规定执行,以大纲修改单的形式公布。
    第三章?指南发布
    第十条?鉴定站负责制定或调整、发布指南,明确可鉴定产品的种类、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指南的制定及调整应依据本自治区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力、经费预算等综合因素确定鉴定产品种类范围,重点支持具有本自治区特色的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等新型农机产品。
    第十二条?指南应包括鉴定产品类别、品目、名称和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鉴定站将指南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在中心网站发布,并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全国平台。
    第四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申请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可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且为合格产品,并在指南产品种类范围内。
    鉴定一般由生产者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销售者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五条鉴定站对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完整性和内容符合性审查,自申请者在受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鉴定实行容缺受理制度,申请者在受理平台上提交主要申请材料和《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附件1)可实现容缺申请。
    第十七条容缺受理后,申请者可在承诺时限内(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通过鉴定现场提交或鉴定站认可的网上提交等其他方式补正所有材料。
    申请者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容缺受理将终止,鉴定站在终止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者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申请者通过受理平台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简体中文版本),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
    (二)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已备案),鉴定委托书,产品照片(符合大纲要求),产品技术规格信息表;
    (三)用户清单(如适用);
    (四)配套柴油发动机的排放型式核准证书或等效文件(如适用);
    (五)实行强制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的证书及附件(如适用);
    (六)境外生产者的法定登记注册文件(如适用);
    (七)委托销售者申请的委托书(如适用);
    (八)产品使用说明书;
    (九)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如适用);
    (十)产品创新性说明材料(专项鉴定);
    (十一)大纲规定必须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应为简体中文版。申请者填报完毕后,从受理平台下载打印申请表,经生产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寄送至鉴定站。
    第十九条?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同时申请多个机型时,符合大纲规定的涵盖机型或鉴定单元,应与主机型合并申报。
    第二十条对于非广西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农机鉴定机构同意并出具委托函,鉴定站根据鉴定承接能力、财政预算等综合因素确定是否受理鉴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指南的;
    (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大纲要求的;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要求补正的;
    (四)已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的;
    (五)申请前五年内有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规定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五章?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鉴定项目实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下:
    桂T(或Z)****?###
    其中:桂?广西壮族自治区
    T表示推广鉴定,Z表示专项鉴定
    ****?4位年号
    ###?3位顺序号
    第二十三条?鉴定依据相应产品的大纲进行。
    第二十四条鉴定用样机(样品)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地点。鉴定结束后,申请者确认鉴定无异议后,样机(样品)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鉴定根据大纲规定可采信有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提供可采信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应在其资质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鉴定站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与其他鉴定机构共享鉴定资源,也可以采取任务委托等合作方式。合作鉴定由受理或牵头承担任务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在鉴定实施过程中,生产者名称和注册地址信息变更的,由申请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经鉴定站审核同意变更的,即可按新信息进行鉴定;不同意变更的,应按原信息进行鉴定或者由申请者申请终止项目。
    第二十八条?申请者因故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应在鉴定信息平台提交项目调整申请,经鉴定站审核确认后予以延期或终止。鉴定站因故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时,应向申请者说明原因。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申请者未提交项目调整申请而终止项目的,12个月内不再受理该类产品的鉴定申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站应终止鉴定项目,并办理终止手续。
    (一)申请者提供的用户信息不真实的;
    (二)抽样基数不符合鉴定大纲要求的;
    (三)实施过程中出现不符合项可导致试验鉴定结论不通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条?鉴定站应当在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鉴定报告。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站申请复验一次。
    第三十一条?鉴定站原则上按季度在中心网站上公布通过试验鉴定产品的相关信息。在信息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平台。
    第六章?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
    第三十二条鉴定站应在鉴定信息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生产者颁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生产者凭鉴定证书使用鉴定标志。
    第三十三条鉴定证书应当载明鉴定类型、生产者名称和注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涵盖型号或鉴定单元(适用时)、证书编号、换证日期(变更时适用)、注册日期(适用时)、有效期等相关内容。证书规格为A4竖版,其式样见附件3。
    第三十四条?推广鉴定标志的名称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其式样及规格参数见附件4。专项鉴定标志的名称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证章”,其式样及规格参数见附件5。
    标志由基本图案、产品型号、证书编号、信息二维码组成,二维码的信息应包含发证机构、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涵盖型号或鉴定单元(如有)、有效期、售后服务联系方式。二维码由鉴定站通过鉴定信息平台生成,申请者下载制作。
    第三十五条证书编号由鉴定站统一编制。证书编号由鉴定类型、颁发年号、鉴定机构编号和颁发顺序号四部分组成。编号规则如下:
    T(或Z)****XXYY####
    其中:T表示推广鉴定,Z表示专项鉴定
    ****?4位年号
    XX表示受理机构代码
    YY表示承担机构代码
    ####?4位顺序号
    受理机构代码和承担机构代码采用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发布的代码。
    第三十六条?通过鉴定的产品,生产者依据推广鉴定或专项鉴定标志式样自行制作标志,并将标志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着位置。
    第三十七条?生产者的名称、注册地点信息发生变化时,生产者应当在3个月内向鉴定站提出证书变更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鉴定站对证书信息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确认符合要求的,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变更后的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保持不变,原证书作废。
    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证书失效。以下几种情形证书信息不允许变更:
    (一)生产者将名称变更为下属企业名称或者变更为上级企业名称;
    (二)生产者成立新企业,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新企业名称;
    (三)将生产者名称变更为其他的企业名称;
    (四)产品型号中主参数变化(大纲规定发生变化除外);
    (五)产品名称扩大适用范围(大纲规定发生变化除外);
    (六)涵盖型号增加。
    第三十八条?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在大纲限定范围内或者大纲未做限定的,生产者可自主变更。大纲规定需要鉴定机构确认的变更,生产者应向鉴定站提出变更申请。经确认符合要求的,鉴定站按报告编写规则及格式出具变更审查确认报告。变更项目编号规则如下:
    桂T(Z)****BG###
    其中:桂?广西壮族自治区
    T表示推广鉴定,Z表示专项鉴定
    ****?4位年号
    BG?表示变更
    ###?3位顺序号
    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现行大纲限定范围或经确认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者可按初次鉴定方式重新申请鉴定。
    第三十九对经批准变更的证书,按证书发布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并上传全国平台。
    第四十条?因证书损毁、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的,证书持有者应在省级报刊公开遗失声明,声明发表5个工作日后,鉴定站受理证书持有者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制作新证书。证书信息不变,证书上应注明“补发”字样。补发证书信息通过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推广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专项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四十二条?鉴定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生产者在对下述情况确认无误后,从鉴定信息平台自行注册,由鉴定站换发证书。
    (一)产品在证书有效期满时符合现行大纲的要求;
    (二)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文件合法有效;
    (三)证书信息未发生改变或证书信息发生改变已按规定进行了变更;
    (四)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未超出现行大纲允许范围,需确认的已完成确认;
    (五)产品未在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六)未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证书。
    第四十三条?鉴定站保存证书有效产品的相关材料,鉴定档案保存期至证书失效后1年止。
    第七章?证后核验
    第四十四条?鉴定站负责组织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核验,通常采取日常核验或专项核验的方式。
    日常核验是指定期对发放证书的生产者及产品开展的抽查核验。专项核验是指当获证生产者涉嫌存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以及获证产品或其生产者被投诉举报时而开展的针对性核验。
    第四十五条日常核验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日常核验内容包括:
    (一)生产者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
    (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专项核验的方式根据获证生产者及产品的违规情形确定。
    第四十六条日常核验和专项核验方案由鉴定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核验方案应明确样机的确定、对象和人员、核验内容和方法、判定规则及工作要求等,并分配核验任务。
    第四十七条?鉴定站按照核验方案组成核验组,核验组由1名组长、1~2名组员组成,原则上应至少有1名组成人员的专业领域覆盖所核验产品,必要时可配备1名技术支持专家。
    第四十八条?核验样机可在生产者明示的合格产品存放处获得,也可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的样机,企业应提供确认样机合格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
    第四十九条?核验发现不符合要求情况时,核验组应收集相关证据,填写“不合格报告单”或“不符合项通知单”,并经生产者现场确认。
    第五十条?核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三种。
    核验发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及以下情况之一的,核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生产者经确认处于破产清算状态;
    (二)生产者拒绝接受核验、无法提供样机、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除上述条款以外的不符合情况,可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核验结论为“整改确认后合格”。
    第五十一条?生产者对核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现场核验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鉴定站提出。
    第五十二条?通过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鉴定站撤销其证书: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
    (二)日常核验或专项核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生产者有违背所作承诺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鉴定站注销其证书: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
    (二)日常核验或专项核验无法联系到生产者,且鉴定站在中心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
    第五十四条?鉴定站依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本细则对违规生产者做出撤证处理前,应履行书面告知或约谈程序,听取生产者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并在中心网站予以公布。涉事生产者在规定时限内不予回复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第五十五条?鉴定站公布核验结果并依规处理相关证书,编制核验工作报告抄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证后核验相关材料由鉴定站存档,保存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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