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21号建议的答复

2021-08-25 17:32来源:   作者:未知
秦光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田建设与耕地质量保护立法

  民以食为天,农以地为本。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将耕地问题作为保障粮食安全的两个要害之一。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制定耕地质量专门的法律法规,只在《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零星与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等相关内容,不够完善,约束性也不够强。近年来开展的耕地质量动态监测结果显示,我国耕地质量区域性退化比较严重,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新形势下,为保护好耕地这一最宝贵的资源,有必要推动耕地建设保护相关立法进程,出台“长牙齿”的措施,建设好、保护好、利用好耕地。

  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我部立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以及推进农田建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着手推动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立法工作,系统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了前期基础研究,专门赴有关部门进行了交流沟通,形成了总体思路并初步草拟了草案相关条文内容,征求了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的意见。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进包括农田工程建设、耕地质量提升等主要内容在内的相关立法进程,规范“建、管、用”等程序环节,明确相关主体权利和责任,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同时,指导地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推动构建上下协调、系统完备的农田建设与耕地质量法制体系。

  二、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修订

  长期以来,我部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农田建设标准化工作。2018年机构改革后,我部即着手研究构建统一的农田建设标准体系。201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9〕50号文”),明确要“统一建设标准。加快修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研究制定分区域、分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据此,我部加快了相关工作进展。目前,已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以下简称《通则》)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正在有序推进具体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我们着重考虑各地农田建设实际,分区域、分类型研究确定建设内容和具体指标。同时,将生态发展及农业规模化生产需要的相关措施纳入,确保耕地长期可持续利用。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尽早完成《通则》的修订工作,同时,积极推进分区域分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定额制订工作。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研究制订绿色农田等专项标准,逐步健全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标准体系。

  三、关于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近年来,为夯实粮食生产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我部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对地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补助,持续加大中央投入,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近两年中央本级财政许多支出大幅压减的情况下,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央投入均实现了稳定增长。同时,鼓励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设立乡村振兴基金、引导金融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方式,共同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目前,我部正在组织编制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明确未来一个时期的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总体任务以及有关保障措施等,积极争取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建设投入。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合理保障农田建设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同时督促地方按规定及时落实地方支出责任,完善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持续改善农田生产设施条件,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

  四、关于强化示范引领

  我部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引领工作。国办发〔2019〕50号文明确要求,开展绿色农田建设示范,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选取一批土壤盐碱化、酸化、退化和工程性缺水等区域,针对农业生产存在的主要障碍因素,采取专项工程措施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为相同类型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试验示范。在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地区,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整县示范。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的地方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引导地方建设一批规模大、配套全、效益高、生态优的高标准农田示范项目。

  五、关于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加大管护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面广量多、工程分散,后期管护是确保工程设施长期发挥效益的关键。国办发〔2019〕50号文明确要求,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各地要建立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有关要求,因地制宜探索出台相关政策,完善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筹措管护经费。天津、河北、甘肃等省份制定了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办法或细则,河南、江西等省份通过以电折水、计量收取水电费,用好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村集体经济收益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后管护资金。当前,我部正在调研总结各地成功经验和成熟模式,研究制定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政策措施,并配合财政部修订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整合不同渠道农田建设资金,制定完善分区域分类型的农田建设补助标准,实现建好一亩、管好一亩、用好一亩,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长久运行,持续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效益。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

  010-59191289

  农业农村部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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