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撂荒治理稳定粮食生产的若干措施(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和稳定粮食生产的决策部署,压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切实做好耕地撂荒治理工作,引导农户合理流转土地经营权,积极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巩固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确保我市粮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耕地撂荒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分类治理耕地撂荒。根据耕地性质和撂荒时间长短,分类开展宜粮耕地(主要指水田,以下统称撂荒地)撂荒治理。农户在农业生产年度内存在半年或连续1年撂荒地的,要事先向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下同)报告,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针对本村农户撂荒地数量和分布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可直接组织耕种,也可组织和引进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工商资本等实际经营主体开展代耕代种、出租经营、合作经营或入股经营等,实际经营主体要与农户签订耕种协议,收割结束后把撂荒地交还农户,代耕代种收益归实际经营者,出租经营、合作经营或入股经营的收益按协议分配;农户存在1年以上撂荒地的,须事先与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签订流转委托协议,由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统一组织流转;凡是基本农田连续撂荒2年及以上的,由发包方终止承包方(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的承包合同,收回撂荒的基本农田,由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组织流转经营权。
二、强化农户约束管理。农户(承包方)存在连续2年撂荒地,造成耕地闲置、荒芜的,发包方解除与农户(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县级人民政府注销农户(承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造成耕地闲置、荒芜的,停止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稻谷生产补贴。将弃耕撂荒农户列入不诚信农户名单,在小额信贷上不予支持。建立负面清单,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弃耕撂荒农户列入黑榜通报,并张贴在村、组的醒目位置。
三、建立流转补助和激励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供销合作社、工商资本和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通过流转撂荒耕地经营权开展规模化粮食生产的,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原则,给予稻谷生产补贴。市、县(区)两级各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奖励治荒成绩显着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实际流转耕种者。
四、坚持依法依规流转撂荒地。坚持依法、平等、自愿、有偿原则,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撂荒耕地经营权。属永久基本农田的,流转用于粮食生产;属一般耕地的,流转发展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长期外出务工经商无力耕作的农户,要委托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统一组织流转。要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核受让方资质、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项目规划、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产业规划。土地流转规模超过50亩的须在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五、大力培育和引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引导当地种田能手、经济能人牵头设立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创办农业企业,积极参与撂荒地整治和承接土地流转经营;积极引进各地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工商资本和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到村(社区)、镇(街道)流转土地开展适度规模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开展耕地撂荒治理。
六、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区)水利部门要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山塘、水库的除险加固和蓄水放水管理,保障旱季农业用水需要;抓紧完善农田灌溉基础设施,确保沟渠畅通。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为撂荒地复耕、流转创造良好条件。
七、创建撂荒地规模化流转示范镇。从2022年春季开始,每个县(区)选择2个撂荒地较多的镇(街道),开展耕地撂荒治理和规模化流转示范工作,打造一批撂荒地流转示范镇,引领全市耕地撂荒治理和土地流转工作。市、县(区)两级各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示范镇创建工作。
八、压实粮食安全责任。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县(区)政府与镇政府(街道办)、镇政府(街道办)与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逐层签订粮食安全和耕地撂荒治理责任书,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与农户签订粮食生产承诺书。实行耕地保护“田长制”,以行政村为网格单元,落实每块耕地均有田长负责,实现耕地管理责任全覆盖。强化绩效考核,将耕地撂荒治理纳入市、县(区)、镇(街道)、村绩效考评和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对治荒效果好、成绩突出的县(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治荒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耕地撂荒较多的地方,市将进行约谈问责,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