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2号(关于查办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工作事宜的公告)

2021-10-08 11:35来源:   作者:未知
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海关总署第8号令),海关查办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案件的举报人,属于海关总署第8号令第六条规定的有特殊贡献的案件检举人,相关举报奖励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海关公布的电话和其他方式举报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公告给予奖励。
  (二)与履行打击走私职责相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奖励,不适用本公告。
  二、奖励条件
  海关给予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举报内容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事实。
  (二)举报内容未被海关掌握,或者海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海关办理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达到本公告规定的奖励标准。
  三、奖励标准
  (一)根据举报和案件查处实际情况,区分案件类型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行政案件:按照案件罚没收入(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发放举报奖励金,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没有罚没收入或者罚没收入过低的,根据贡献大小酌情给予二十万元以下奖励。
  2.刑事案件:按照案件已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内或按照对应法定刑幅度分档发放举报奖励金,一般情况下最高奖励金不超过五十万元。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在十万元以内给予奖励;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在二十五万元以内给予奖励;法定刑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的,在五十万元以内给予奖励。
  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标准的,按照有利于举报人的原则择一标准予以奖励。超出海关总署第8号令第三条、第四条奖励金额限制性规定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
  (二)根据举报内容的完整和准确程度,按照如下标准计提举报奖励金:
  1.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具备完整准确的核查要素,举报线索与查获案件事实相符的,在奖励标准的70%-100%范围内掌握。
  2.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具备关键重要的核查要素,但需进一步调查方可查发,举报线索与案件事实基本相符的,在奖励标准30%-70%范围内掌握。
  3.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具备一定的核查要素,但需做大量调查方可查发,举报线索与查发事实部分相符的,在奖励标准的30%以下掌握。
  四、奖励领取
  (一)举报可以实名或者匿名方式进行。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有效信息及联系方式。领取举报奖励金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实名领取。
  (二)举报人应当在海关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举报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权利义务
  (一)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海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海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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