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附件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的相关规定,我单位原在检验报告结论处使用的“广东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检验专用章”、“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检验专用章”(圆形)及骑缝位置加盖的启边专用章(方形)(样式均见附件1)已不符合要求。经单位法人批准,现统一变更为圆形带五星的检验检测专用章:“广东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检验检测专用章”和“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检验检测专用章”(样式见附件2),并自2017年6月5日启用,原检验专用章和启边专用章同时作废。
启用新样式的检验检测专用章后,按规定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机构名称位置、检验检测结论位置及骑缝位置加盖新样式的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报告封面机构名称位置不再加盖机构公章。
特此通知。
附件:1.作废的原检验专用章和启边专用章样章
2.启用的新检验检测专用章样章
广东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
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2017年5月27日
相关附件: |
广东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 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关于启用检验检测专用章的通知.pdf |
广东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资质认定证书.pdf |
广东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资质认定证书附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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