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
京政农发〔2017〕20号
各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提高农村居民收入,实现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当前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面临的新形势,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科学研判非首都功能疏解整治深入推进,对全市就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积极面对农业生产空间不断压缩,全市经济转型优化调整,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就业技能、就业意愿等发生新的变化;认真分析重大建设和改革实施对农村劳动力分流安置的影响;切实增强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促进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2017年度,全市帮助4万名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动态保持“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二、加强部门协同,对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失业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深入推进就业管理制度落实,将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全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对无业或阶段务农的重点了解其求职、创业或职业培训意愿,分析职业素质特点,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为提供有针对性的促进就业帮扶奠定基础。加强部门协同,推进农村经济管理、人力资源市场系统等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交流,全面动态监测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
按照《关于做好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11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服务、政策全覆盖。
三、加强就业技能培训,提高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
弘扬乡风文明,加强就业观念的教育引导,倡导转移就业实现家庭增收。根据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素质特点、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新培训模式,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对参加培训且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四、加强岗位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对接,深化“城乡手拉手”就业协作机制
在农村设立人力资源基地,在用人单位设立就业基地,引导用工规模较大的单位与农村劳动力密集的远郊区、乡镇实现有效对接。加快研究公交安保员、轨道交通安检员、交通协管员、停车管理员等城市运营服务岗位集中招用本地劳动力的试点方案和支持政策,鼓励用工单位面向郊区农村开展定岗、定向招聘。
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就业“压舱石”作用和社会责任,挖掘岗位潜力,积极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实现企业本地用工稳中有升。建立市、区国有企业招用本地劳动力递增机制。鼓励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等用工单位招用本地农村劳动力。不断完善定向输出、定向招聘、定向培训、定向服务的就业协作机制。
各区政府围绕“疏非控人”、市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各区经济社会援建、合作项目的实施,建立重大建设地区失业就业影响评估机制,以政府组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定向技能培训和岗位推荐等就业服务为保障,帮助农村劳动力实现跨区域转移就业。
五、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本市农村劳动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从事新产业、新兴业态,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可按照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自主创业扶持政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补贴。
六、落实“岗补”“社补”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
深入开展促进就业政策宣传,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5年的岗位补贴(5000元/人年)和社会保险补贴。
各涉农区研究落实促进本地劳动力就业的帮扶政策。对生态涵养、高失业率等就业困难区出台的本地化促进就业政策所需资金,市财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
七、充分开发利用公益性岗位,鼓励托底安置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
积极推进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征集适合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逐步扩大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规模。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农村“4050”、残疾、享受“低保”待遇、“零就业家庭”、“纯农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一般地区每人每月1900元;重点帮扶地区每人每月3250元。
继续发挥平原造林养护、农村管水员、护林员、保洁员、巡防员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岗位的“稳定器”作用。各区要积极探索研究增加农村地区公共管理服务类岗位数量和提高酬劳补贴的具体措施。
八、充实基层就业服务力量,加强农村公共就业服务
各区、乡镇要将农村就业服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中,统筹规划,加强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合理布局力量,完善服务功能,着力推进服务专业化。要加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细化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提供个性化服务方案,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及相关服务。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和互联网络等媒体资源,在行政村及时发布有效的招聘、培训信息,并为用人单位开展招聘提供服务。通过组织招聘洽谈会、定向上门应聘、现场培训和政策咨询等活动,就近满足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服务需求。
九、明确筹资渠道,加大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功能扩大到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市级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政策经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市级财政就业促进专项资金加大对各区稳定促进本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的支持力度,按照一定比例、工作绩效作为专项转移支付依据,给予重点倾斜。
各区、乡镇要根据本地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
十、加强劳动监察执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他用工主体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行政执法监察力度,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签合同、发工资、上保险”的法定责任,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考核,健全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工作机制
各区政府将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列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并完善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督查考核力度,每半年督导通报一次。市级在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年度考核和奖励的基础上,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结合农民增收考核,对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专项表彰和奖励。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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