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下放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2017-07-11 13:47来源:农业部   作者:未知
 
下载文件:  农办渔〔2017〕45号.CE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第四十七号主席令公布,以下简称“新保护法”)有关规定,部分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将予以下放。目前,我部第2546号公告已正式下发。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根据新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审批”下放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除国务院规定由我部负责批准的部分重点保护物种外,我部将不再受理申请人提起的该项申请;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不实行许可制度。

  (二)根据新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除国务院规定由我部负责批准的部分重点保护物种外,我部将不再受理申请人提起的该项申请。

  (三)根据新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我部将不再受理申请人提起的该项申请。

  二、切实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要求

  (一)及时部署,明确管理要求。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新保护法及我部《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 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7〕7号)要求,参照我部以往审批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审批标准、工作规范和办事指南。原则上相关要求只能在我部基础上进行简化,不能额外增加申请人的办事负担。同时要及时对外公布行政许可调整情况,指导申请人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二)加强沟通,做好工作衔接。一是积极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行政审批培训工作,确保审批负责人、经办人能够充分知晓有关管理规定,避免审批下放后出现管理真空;二是加强与我部及市县渔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处理审批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对于我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在审批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情况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

  (三)创新思路,提高审批水平。一要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创新和提高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思路和方法;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转变管理思路,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三要加强审批队伍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从便于审批相对人的角度出发,采取多种措施,缩短审批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真正做到执政为民。

  上述行政许可事项自我部第2546号公告生效之日(2017年6月22日)起已正式下放,下放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联系人:刘宁,电话:010-59192937。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