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委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进一步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作用的意见

2017-07-21 15:35来源: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作者:未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力军,也是引领带动贫困群众发展产业实现脱贫致富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业扶贫中的带动脱贫作用,切实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构建紧密带动关系

(一)因户施策选择联结纽带。根据贫困户自身条件和脱贫需求,合理选择相应的联结纽带,按照互利共赢的原则,确定贫困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分配方式。开展股份联结,鼓励贫困户以土地(山场、水面)等资源经营权、自有设施设备、财政扶贫到户资金、产业扶贫奖补资金、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以及折股量化到户的集体资源资产资金、财政支农资金等,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开展订单联结,对于有产品销售需求的贫困户,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与其签订长期农产品购销合同,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市场价+一定比例上浮”等保护价收购;鼓励效益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返利的方式让贫困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收益。开展服务联结,对于有生产经营服务需求的贫困户,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品种技术、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烘干加工和仓储物流等服务,以及订金预付、贷款担保等服务,实行服务费用优惠或免收。开展劳务联结,对于有相应能力的贫困人口,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吸纳长期就业或季节性务工,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保障贫困户工资收入;鼓励自营基地或园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划出基地或园区部分片区、设施设备分包给贫困户管理,实行“保底工资+超产分成”的分配方式。开展租赁联结,对于贫困户拥有的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山场、水面)等资源和设施、设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流转或租赁,实行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确保贫困户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建、购置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以优惠费用租赁给贫困户。

(二)因地制宜建立联结关系。根据产业特点和发展状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程度等情况,选择相应的组织形式,组合运用多种联结纽带,建立稳定、紧密、互利的利益联结关系。主导产业成熟、产业链完善的贫困地区,依托主导产业,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等形式,主要以订单、务工、股份为纽带建立利益联结关系;产业链不完善的贫困地区,依托主导产业,采取“超市+合作社+贫困户” “学校+合作社+贫困户”等形式,以订单为主要联结纽带,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未形成主导产业的贫困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营基地或园区的,依托基地或园区,采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的形式,主要以务工、入股为纽带建立利益联结关系;无基地和园区的,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业,采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 “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等形式,主要以订单、务工、租赁为纽带建立利益联结关系,带动贫困户增加经营收入、工资收入、租赁收入。

(三)多措并举强化约束监督。加强监督管理、纠纷协调、风险防范,维护和巩固贫困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关系。强化合同约束,推动合同签订,制定和推行相关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的格式、内容和签订程序,增强合同各方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加强合同履约监督。强化纠纷协调,县级政府要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掌握并帮助协调解决利益联结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县级农业部门要开通服务电话,及时协调解决有关诉求。探索构建诚信体系,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的诚信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将利益联结情况列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监测指标,对损害贫困户利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予评定示范主体或取消现有示范主体资格。合理评估贫困户资源资产价值,市县政府可探索制定发布农用地基准地价,为贫困户土地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土地流转、订单农业等风险保障金制度,并探索与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二、支持主体壮大实力,增强带动脱贫能力

(四)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加大贫困地区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引导龙头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加速企业集群集聚,实现优势资源向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品牌集中。加强贫困地区土地整理、农田灌溉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为龙头企业进入贫困村开展产业扶贫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源投向贫困地区,支持龙头企业建设优质原料基地、扩大生产规模、发展绿色生产和精深加工。对贫困地区龙头企业新增生产线贷款、新(扩)建种养基地、购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仪器等给予贷款贴息或补贴补助,对“三品一标”认证、申报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给予资金奖补。优先支持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在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农业板”挂牌,推动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在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上市。

(五)提升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和服务带动能力。加强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示范创建,带动贫困户连片种植、规模养殖,为贫困户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引导农民合作社带动贫困户以承包土地、林权、扶贫资金、农产品等入股,共同办好合作社,依托合作社发展产业扶贫增收。支持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大力发展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优先吸纳贫困人口就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拓展营销市场,多方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组织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生产经营直报系统,提高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的能力。落实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贫困地区“内提外引”力度,培养壮大熟悉法规政策、懂得合作互助、善于经营管理、有责任担当和奉献精神的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

(六)大力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支持贫困地区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示范家庭农场评定要向贫困地区、贫困户倾斜,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要做给贫困户看、带着贫困户干,优先流转贫困户土地,吸纳贫困户务工,引领一批有能力的贫困户共同发展特色种养业。鼓励贫困地区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优质农田,优先流转给示范家庭农场。支持贫困地区家庭农场承担土地整理、土壤改良、小农水建设等农田基建项目。推进建立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完善家庭农场信息直报平台,将金融支持、政策扶持、市场进入和生产调控等服务有机整合,实现扶持政策精准对接。

(七)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落实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政策,大力培育贫困地区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重点支持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社区型服务功能,兴办农业服务实体。贫困村、贫困户土地托管服务的地块,优先实施涉农开发项目。通过购买服务、定向委托等方式,优先支持带动贫困户的服务组织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按政策规定优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等。通过实施财政补贴,支持服务组织少收或免收贫困户服务费用。制定托管服务示范组织认定标准,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示范服务主体创建。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标准或服务标准,提升为贫困村、贫困户服务的质量水平。

三、强化支撑保障措施,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构建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的重要意义,加强工作指导,并将工作成效纳入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内容。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政府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制定完善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县级产业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调度,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推动政策落地见效。驻村扶贫工作队、包村单位、包户干部要帮助贫困村、贫困户引进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推动联系对接,指导构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协调落实对接各方应享受的扶持政策。

(九)加强政策激励。充分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村、贫困户的积极性,把带动贫困村、贫困户作为享受项目、资金等政策支持的必要条件;实施奖补政策,对带动贫困村、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或补助;把带动关系紧密程度、带动效果大小作为安排项目、资金数量的重要依据。贫困县要引导政策性担保机构降低带动贫困村、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门槛,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最低担保费率。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吸纳1户贫困户给予10万元以内的贷款等政策。推广扶贫小额信贷“分贷统还”模式,不得额外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贷利息或费用。对带动贫困村、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加强典型宣传,让带动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治上有荣誉、事业上有发展、社会上受尊重。

(十)加强联系对接。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多种方式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详细解读产业扶贫政策。认真筛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确保参与带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实力、有市场、有信誉、有担当,并编制发布有意愿带动脱贫的优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搭建对接平台,促进双方对接。每个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至少带动1个贫困村,每个贫困村至少建立或引进1个农民合作社,贫困地区的省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至少吸纳5户以上的贫困户入社或带地入股。

(十一)加强指导服务。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的需求,分类开展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要优先将带动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和贫困户作为培训对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带动过程中,要注重对贫困户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继续推进包村联户服务,每名农技人员要联系服务2个贫困户。强化信息服务,积极搜集并发布产品需求、市场预测、灾害预报、技术要点等信息,帮助规避自然风险、市场风险。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