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捕捞专项行动的通知

2017-07-26 15:13来源:重庆市农委   作者:未知

渝农发〔2017〕1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长航公安局重庆、万州分局,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环保总队、水警总队:

近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先后在《重庆参考》(2017第13期)《长江上游禁渔期内违法捕鱼猖獗》一文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农委和公安部门下功夫整治,加大禁捕执法力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坚决遏制违法捕捞猖獗的态势,经市农委、市公安局研究,决定自7月起,持续深入开展以“打团伙、端窝点、斩链条”为重点的打击违法捕捞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时间

专项行动从今年7月起,至今年10月31日结束。

二、专项行动区域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是长江干流及一级支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区县(自治县)间交界水域、违法捕捞现象突出水域、群众举报集中的水域。

三、专项行动任务

突出“打团伙、端窝点、斩链条”,重点针对违法捕捞的团伙作案、职业电鱼、制造销售电捕鱼器、长期收购违法捕捞渔获物等违法行为实施严格执法,力争侦破、捣毁一批作案团伙、窝点,坚决斩断“违法捕捞-贩卖-餐饮消费”违法链条,形成震慑。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是我市实施新禁渔制度的第一年,全市上下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4号)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全市禁渔工作形势总体平稳,打击违法捕捞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野生江河鱼的市场需求十分旺盛,严厉打击违法捕捞行为任务十分艰巨。按照市领导批示要求,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契机,采取行之有效综合措施,持续保持严格执法态势,坚决打击违法捕捞行为。

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农委会同市公安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农委主任路伟任组长,市农委副主任吴纯,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刘新宇任副组长,市农委渔业发展处、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市公安局水警总队、环保总队、治安总队,长航公安局重庆分局、万州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于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由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处长景左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水警总队副总队长马学志、环保总队副总队长刘克勤、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副处长魏耀东任副主任。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工作汇报,主动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搞好工作对接,强化组织领导,组建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分工协作,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在前期禁渔打非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排相关情况,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共享情报信息,细化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措施,力争打掉一批团伙、端掉一批窝点,坚决斩断违法捕捞的利益输送链条。专项行动中发现无捕捞许可证捕捞、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违反最小网目尺寸规定、违法捕捞禁捕品种等行政违法行为,由渔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查处;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条)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涉嫌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坚决处理。

(三)加强配合,确保工作实效。各地要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相邻区县间的联动配合,采取派员蹲守、驻守检查、联合执法、交叉检查等方式,深挖犯罪团伙,坚决捣毁窝点,形成严格执法持续执法的高压态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一是要严格管住渔船。对于发现渔民违法捕捞的行为,要严格依法作出行政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以利形成震慑力。二是要加强涉渔船舶清理整治。协调财政、渔政、公安、海事等部门和镇街共同参与,对收缴的“三无船舶”依法集中清理;引导有关码头、趸船、餐饮船舶业主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不为违法捕捞船只加油、充电、停靠、渔获物交易等行为提供方便。三是要密切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协作。严格立案标准,加大涉渔刑事案件司法移送力度,强化案件办理过程中相互配合。要主动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努力解决包括禁渔期移送案件在内的涉渔刑事案件在起诉、审判过程中的证据认定、证据效力、量刑标准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积极利用法院公开巡回审判、集中实施生态修复、社区矫正教育等活动成果,加强宣传教育,扩大震慑警示效果。四是要创新工作方法。从执法装备配置、使用,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

(四)及时总结,建立长效机制。各地渔业部门、公安机关要以全面推行河长制和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打击违法捕捞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常态化的工作制度;渔业部门要依托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因地制宜采取鼓励发展渔业专业合作社、群众性护渔组织、政府购买服务、依法委托乡镇监管等方式,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在打击违法捕捞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对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情报信息、线索,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各地渔政、公安机关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中,要及时交流信息、总结经验、化解难题、推进工作。要加强信息报送,并在每月30日按附件要求报送统计表。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区县农委、公安机关要在11月10日前以联合行文的方式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

附件:“打团伙、端窝点、斩链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