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8-08 15:12来源:福建省农业信息网   作者:未知

闽财农〔2017〕4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种业创新,支持种业产业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原则如下:

  (一)自主创新原则。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和引进改良优质种质资源,提高种业核心竞争力。

  (二)地方特色原则。具有福建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市场前景好,能增加农民收入的项目。

  (三)提升保障原则。具有产业化前景和条件,能提升我省供种保障能力、种业市场竞争力和服务能力的项目。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5000万元,其中农业部分安排3000万元,林业部分安排1000万元,渔业部分安排1000万元。执行年限为2017—2020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共同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会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分别下达专项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二)负责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

  (三)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四)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 各市、县(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组织辖区内的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核实、审查或审核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二)对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具体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中资金、财务管理方面进行审核;

  (二)按规定及时拨付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指导项目单位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三)监督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有关通知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项目实行单位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法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总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管理等,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做好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审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逐级上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除上年度提前下达的部分外,专项资金对下转移支付余下部分原则上应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5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并会同省财政厅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至有关市、县(区)。

第三章 农业项目

  第十三条 实施具体项目如下:

  (一)农业良种重大科研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工程项目,包括:优质水稻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工程,优质专用“两薯” 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工程,设施蔬菜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工程,特色食用菌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工程和高产蛋鸭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工程。

  (二)特色畜禽良种繁育与产业化工程项目,包括:肉牛良种繁育与产业化工程和高产蛋鸡良种繁育与产业化工程。

  (三)种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农作物品种抗性综合鉴定中心和区域性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资金主要用途如下:

  (一)农业良种重大科研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工程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品种选育条件,提高品种选育手段的仪器设备购置、研发基地配套设施建设;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育种中间材料创制;新品种(组合)杂交与测配;品种试验、鉴定、扩繁、示范推广等;

  (二)特色畜禽良种繁育与产业化工程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良种繁育规模化生产与示范推广,基础设施建设与设施设备购置、良种繁育技术指导、培训等;

  (三)种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试验用地土地租赁(不超过30亩),土壤改良,田埂、排灌、温(网)室、防鸟、防鼠等试验用田间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品种试验所需的考种室、挂藏室、种子贮藏室,抗性鉴定试验室和种子质量检测实验室建设,相关农机具及仪器设备购置等。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业良种重大科研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工程项目应按设立课题形式进行立项管理,由省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子和种畜禽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省内相关单位成立育种攻关课题组。课题组设立首席专家,课题组要求育种基础扎实、技术力量雄厚,参加人员具有丰富的育种经验,由5个以上人员组成,其中首席专家从事育种工作10年以上,并已取得多项科研成果。

  (二)肉牛良种繁育与产业化工程项目要求由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种畜禽企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承担单位基础母牛群核心存栏300头以上。高产蛋鸡良种繁育与产业化工程项目要求由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种畜禽企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承担单位父母代种鸡年存栏5万套以上,商品代蛋鸡年供种能力400万羽以上。

  (三)种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和农作物品种抗性综合鉴定中心建设项目由承担省级农作物新品种区试和抗性鉴定的单位申报,其中,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要求申报单位具有试验用地20亩以上,试验用地为自有或自申报之日起稳定租赁10年以上,能保证长期不改变试验用途,代表当地生产水平,地势平坦,肥力均匀,排灌方便。种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区域性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建设项目由承担种子监管服务的单位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实验室面积应达100平方米以上。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省农业厅根据《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2017-2020年)实施方案》,发布《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2017-2020年)农业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申报文本文件。省属单位向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直接申报项目材料。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三)有关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与《申报指南》的要求,对本地区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联文向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申请立项报告及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省农业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建设目标与内容,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及年度安排方案。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审核后会同省农业厅下达资金。其中:

  (一)农业良种重大科研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工程项目按“前启动后补助”形式安排经费,即项目经费总量的60%作为育种攻关前期启动资金,分三年按年度拨付,项目经费总量的40%作为后补助资金,在第四年根据签订课题目标完成情况给予补助,未完成课题目标任务的不安排或酌情调减后安排补助资金。

  (二)特色畜禽良种繁育与产业化开发工程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根据年度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分三年拨付。

  (三)种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实行当年立项,当年实施,项目资金分二批下达,即项目立项后,资金先预拨80%,待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20%。

第四章 林业项目

  第十八条 实施具体项目如下:

  (一)林业优良品种种质创新与产业化工程项目,包括:主要商品兰花种质创新与产业化工程、杉木高世代良种创新与产业化工程、特色干果香榧核桃种质创新与产业化工程、特色树种香叶树半枫荷种质创新与产业化工程、油茶种质创新与产业化工程。

  (二)良种繁育与产业化工程项目:金花茶优良品种产业化工程。

  第十九条 资金主要用途如下:

  (一)林业优良品种种质创新与产业化工程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改善选育种条件、提高选育种效率的仪器设备购置;选育种研发基地配套设施建设;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育种中间材料创制;品种试验、鉴定、扩繁、示范推广等。

  (二)良种繁育与产业化工程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良种扩繁与示范推广,基础设施建设与设施设备购置、良种繁育技术指导与培训等。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林木、花卉育种及种苗繁育的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林木、花卉的育种基础,技术力量雄厚,必须具备实施林木、花卉种质创新与产业化工程项目的基本条件,包括组培室、温室、生产大棚等设施设备。项目组首席专家(课题负责人)有从事林木、花卉育种工作10年以上经历,并有相应的科研成果;项目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具有较丰富的育种经验。

  (二)项目实施地点(包括种质资源库、采穗圃、示范林和种苗繁育基地等)原则上应设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国有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省林业厅根据《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2017-2020年)实施方案》,发布《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2017-2020年)林业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申报项目。县(市、区)属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县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设区市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市属单位向设区市林业、财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属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有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与《申报指南》的要求,对本地区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联文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申请立项报告及项目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林业厅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地点与规模、研发技术路线与方案、年度进度安排、项目经费预算、合作单位等,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及年度安排方案。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审核后会同省林业厅下达资金。其中:

  (一)品种选育资金按“前启动后补助” 的方式拨付,其中,项目经费总量的60%作为前期启动资金,分三年按年度拨付,项目经费总量的40%作为后补助资金,在第四年根据课题目标完成情况给予补助,未完成课题目标任务的不安排或酌情调减后安排补助资金。

  (二)良种繁育资金实行“先建后补”,原则上根据年度项目建设内容分三年拨付,未完成课题目标任务的不安排或酌情调减后安排后续资金。

第五章 海洋与渔业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实施具体项目如下:

  (一)海带品种创新与种苗繁育产业化工程。主要实施海带品种创新及选育技术集成研究;现代种业体系建设;良种繁育及示范推广产业化工程。

  (二)凡纳滨对虾品种创新与种苗繁育产业化工程。主要实施凡纳滨对虾良种选育与种质资源库建设;良种扩繁技术集成研究与生态养殖示范推广。

  (三)东方鲀品种创新与产业化工程。主要实施东方鲀良种选育及种质资源库建设;良种繁育和生态养殖示范推广;东方鲀控毒及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推广站、苗种生产单位,应具有开展项目的积极性、主动性,管理规范、育种基础扎实、技术力量雄厚。项目组应由5个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首席专家(课题负责人)应具有从事育种工作10年以上经验,并已取得多项科研成果。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2017-2020年)实施方案》,发布《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2017-2020年)海洋与渔业项目申报指南》

  (二)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

  (三)非省属单位向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行文报送项目文本材料;省属单位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直接行文申报。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四)有关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与《申报指南》的要求,对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合格后将申报材料联文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请示文件、项目申报书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育种攻关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新品种选育试验、扩繁、鉴定;种质资源收集、保存;种质资源库、遗传育种中心和活体保存库建设;改扩建新品种研发和繁育相关实验室及配套设施;购置更新品种选育相关仪器设备等。良种繁育与产业化工程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良种繁育规模化生产与养殖示范推广;基础设施与种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购置相关仪器设备;开展良种繁育和养殖技术指导、培训、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地点与规模、研发技术路线与方案、年度进度安排、合作单位等,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及年度安排方案。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审核后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下达资金。其中:

  (一)育种攻关项目按“前启动后补助”形式安排经费,其中,即项目经费总量的60%作为育种攻关前期启动资金,分三年度拨付;项目经费总量的40%作为后补助资金,在第四年根据课题目标完成情况给予补助,未完成课题目标任务的不安排或酌情调减后安排补助资金。

  (二)良种繁育与产业化开发工程项目资金根据年度项目建设内容先建后补,原则上分三年拨付。未完成课题目标任务的不安排或酌情调减后安排后续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应当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照课题组制定的年度目标任务进行年底考核,根据专家组的年底考核意见,对各项目作出“继续实施”“中止”“调整”的决定。项目结束后,组织有关专家从项目完成情况、成果创新性、成果生产应用价值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补助的依据。对年度考核被判定为“中止”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课题组,由省级农口部门禁止其三年内参与本部门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成效的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复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当年度未使用的预算资金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自查,并申请项目验收。农业部分农业良种重大科研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工程项目和特色畜禽良种繁育与产业化开发工程项目验收组织单位为省农业厅,种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农业局,其中,省属单位承担的项目验收组织单位为省农业厅;林业部分验收组织单位为省林业厅;海洋与渔业部分验收组织单位为省海洋与渔业厅。验收组织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文件15天内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主管部门应责成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予以通报批评,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本部门科研项目。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挪用补助资金。对截留、挪用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1〕6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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