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行政执法委托书

2017-08-14 15:17来源:天津市农委   作者:未知

委托单位: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沈欣

单位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受委托单位:天津市种子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张富兴

单位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6号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委托天津市种子管理站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将农作物种子管理(新品种保护除外)的行政处罚类和行政检查类职权委托由天津市种子管理站执行。天津市种子管理站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执法权,具体如下:

(一)对违反针对境外种子管理规定的,违反种质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种子法》第七十九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

(二)对违反品种审定、登记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三)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四)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五)对经营的种子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要求制作档案或者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种子法》第八十条);

(六)对违反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七)对违反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进行处罚(《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八)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九)对违反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行为进行处罚(《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十一)对种子生产厂家和经营者监督管理检查(《种子法》第五十条(行政强制措施除外))。

三、委托单位责任

市农委种植业管理办公室作为市农委内设机构,是农作物种子管理(新品种保护除外)行政执法职权的具体实施责任部门,代表市农委履行委托单位责任,确保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一)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当行政执法依据发生调整、修改、废止时,及时通知受委托单位。

(二)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承担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四)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

(六)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四、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

(四)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执法工作。

(五)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六)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前向委托单位报送上季度委托行政执法情况。

(七)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自2017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止。

六、相关说明

1.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农业部种子局备案。

2.按照种子类别,并对应处室职责管理范围,分别由市农委种植业管理办公室粮经作物管理处和蔬菜管理处各自承担种子行政执法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