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委,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晋农办质监发〔2017〕2号)的安排部署,决定开展2017年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力支持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是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各市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2017年山西省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详见附件)组织实施。各市农委要统筹安排,做好样品采集和预处理等工作,积极协调受检单位配合抽检,对拒绝抽检的受检单位,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科学严谨,保证质量
各市农委要按照监督抽查相关规定,严密组织,规范操作。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执法工作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双随机”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严禁选择性抽样,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抽查工作客观、真实、科学。承担检测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要求,科学、独立、客观、规范地开展检测工作,及时完成任务,对检测结果负责。省厅将派专家参与监督抽查工作,加强抽样指导。
三、及时跟进,依法查处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在结果确认后第一时间分别报送省农业厅和被抽查地农业部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监督抽查过程中确认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查处和督促整改。要加强与食药监、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监督抽查经费由省厅根据各市农委的监督抽查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补助。
联系方式:
1.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人:乔羽;联系电话:0351-8235092, 13934626969,邮箱:sxncpjgj@126.com;
2.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联系人:苏葆;联系电话:0351-8235100,13834642338;
3.省蔬菜产业管理站,联系人:褚润根;联系电话:0351-8235781,传真:0351-8235785;
4.省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人:苏菊萍;联系电话:0351-6779022,传真:0351-6779048。
附件:2017年山西省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附件:
2017年山西省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及山西省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晋农办质监发〔2017〕2号)的安排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任务
根据前半年国家和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的质量安全问题,以及有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当季重点品种生产状况确定抽查重点。本次监督抽查的检测任务由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承担。
此次监督抽查受检单位为朔州、晋中、吕梁、晋城、长治5个市;朔州市重点抽检大葱产品,晋中、吕梁、晋城和长治市重点抽查菜豆、茄子、辣椒(含青椒和尖椒)和普通白菜等产品;抽检对象为种植基地、种植业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时间安排
2017年10月20日前完成抽样、送样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检测工作。
三、抽样和检测
(一)抽样依据及数量
1.抽样依据: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和NY/T 789-2004《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有关规定。
2.抽样数量:每个市抽查10个样品,不少于3个生产主体。全省共计50个样品。
(二)检测项目和依据
1.检测项目: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毒死蜱、三唑磷、六六六、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灭多威、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
2.检测依据:执行NY/T 761-2008或GB 23200.8-2016或GB/T 20769-2008。
(三)判定依据和原则
根据国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GB 2763-2016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16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四)检测结果处理
1.检测结果告知。检测工作结束后,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和抽查地区市级农业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报送。
2.不合格检测结果处理。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24小时内,将《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格式见附表5)传真或邮寄抽查地区市级农业部门,抽查地区市级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
3.异议处理。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省农业厅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4.复检要求。复检由省农业厅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四、执法查处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检打联动”,对于抽查不合格的每一个样品,各市农委应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五、结果报送
各承担任务单位请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抽样、检测和结果确认工作。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要及时将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见附表6)报送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各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对不合格农产品做出处置结果后,填写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见附表7),加盖公章后及时报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抄送省农业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六、有关要求
1.抽查的样品应从生产基地或生产企业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2.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工作由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具体实施,抽样人员应持有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及时填写《抽样单》(格式见附表1)。
3.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封签(格式见附表2)须由2名持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盖章。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交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并填写《样品移交确认单》(格式见附表3)。复检样由省农业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检测机构保存。
4.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格式见附表4),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附表:1.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2.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
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4.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5.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6.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7.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农产品
核查处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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