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牧厅文件
甘农牧发〔2017〕307号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局(委),武威市委农办、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精神,现就我省做好当前农业生产托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托管服务的重要意义
农业生产托管是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发展农业生产托管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引领普通农户参与农业现代化进程。近年来,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农业劳动力呈现出老龄化、兼业化趋势,有的地区出现了农业劳动力短缺,一些地区存在着“种不了地”、“种不好地”和“无人种地”等问题。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可以通过服务组织的专业化服务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等要素导入农业生产,切实解决小农经济经营方式粗放、生产效率低下以及无人种地等问题。二是有利于促进服务规模经营发展。开展农业生产托管,通过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规模化服务,形成了既不流转土地经营权,又能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新路径,满足了一些农户继续从事家庭经营的愿望,同时,让农户可以分享到规模经营的收益。三是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本增效。通过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服务组织可以集中采购农业生产资料,降低农业物化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农作技术,充分发挥农业机械装备作业能力,降低生产作业成本;可以采用新品种、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产量和品质,实现农业节本增效。四是有利于推进农业绿色生产发展。专业化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技术装备先进,统防统治、科学施肥、土壤改良等绿色生产技术的应用推广能力强,可以有效克服部分农户缺乏科学使用农资、绿色防控病虫害等先进技术的困难,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即控制农业用水的总量,减少农药、化肥的施用总量,基本解决畜禽污染、地膜回收、秸秆焚烧等问题)目标任务,促进农业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托管服务的工作重点
推进农业生产托管,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立重点支持开展托管的对象、开展服务的规模经营形式。
(一)重点支持开展托管的农产品生产。粮棉油马铃薯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关系全省粮食和其他重要农产品安全,且比较效益相对较低。发展农业生产托管要把粮棉油马铃薯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托管作为重点支持对象,通过专业化、规模化服务提升大宗农产品生产效益,提高普通农户从事大宗农产品生产的积极性,确保全省粮食和其他重要农产品安全。
(二)重点支持开展托管的作业环节。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户需求,坚持补齐现代农业建设短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原则,确定本地区重点支持的托管环节和服务内容,并形成支持的优先顺序。例如,有的地区深耕深松、工厂化育苗、机械化采收、烘干仓储等为制约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则可将这些列为优先支持的托管作业环节;有的地区统防统治、秸秆还田、地膜回收等成为农业绿色增长的短板,则可将这些列为优先支持的托管作业环节等。
(三)重点支持的托管模式。在实践中,服务主体和农民群众探索形成了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综合托管和全程托管等多种托管模式。各地要依据农业劳动力状况、农户的生产需求、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在本地区重点支持推广的托管模式。对于农户家庭经营意愿较强的地区,可以从推广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入手,逐步转变农户的生产经营方式,逐步扩大托管服务覆盖面;对于农业劳动力转移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重点推广关键环节综合托管、全程托管等模式,切实解决“种不了地”、“种不好地”和“无人种地”等问题。
(四)重点支持的服务规模经营形式。规模化农业生产托管是服务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耕地集中连片是发展规模化农业生产托管的前提条件。各地的土地资源条件、劳动力转移程度、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等情况不同,因而服务规模经营的发展程度也有不同,应重点支持规模效益比较突出、带动农户比较多的服务规模经营。在难以实现大规模集中连片的半山区、半丘陵地区,重点支持相对较大规模的托管服务。
三、加强托管服务的行业管理
(一)推进服务标准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或服务规范,将相关标准或规范及时编成简明操作手册、明白纸或明白卡,广泛宣传推广,周知服务主体和广大农户,确保服务标准得到贯彻执行。
(二)强化服务价格指导。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的托管服务价格,一般应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机制协商确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服务价格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服务组织合理确定托管服务价格。要防止个别服务组织形成价格垄断,发生价格欺诈,切实保护农户利益。
(三)加强服务组织动态监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从事生产托管的各类服务主体的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探索建立服务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对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群众不满意的服务组织,要及时予以通报并督促改正。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托管服务主体名录管理制度,建立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技术专家等多方参与的服务主体资格审查监督机制,对于纳入名录管理、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组织,予以重点扶持。
(四)加强服务合同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合同的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合同监管在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维护农户利益等方面的作用。要积极探索制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规范合同,明确合同的标的、期限、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服务效果评价、违约责任等内容,提高合同的规范化程度。
(五)抓好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实施。从今年开始,中央财政已将农业生产托管等社会化服务作为支持重点,并对项目实施作出了具体部署。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推动机制。省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根据全省托管服务发展情况、农户生产需求,科学确定项目实施区域内托管服务的目标任务,指导项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会同财政部门尽快研究制定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建立多方参与考评机制,制定服务效果认定标准和方式,为开展绩效考评做好准备工作。县(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指导,组织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具体服务标准和规范,指导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建立完善服务台账和档案,督促服务组织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实施作业。
(六)做好农业生产托管统计工作。农业生产托管统计是衡量托管服务发展程度的重要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保障工作条件,准确把握统计口径,合理选择统计方法,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切实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四、强化托管服务的保障机制
(一)靠实工作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把农业生产托管工作作为创新农业经营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扎实部署,明确专人,靠实责任,全力推动。
(二)加强示范引领。各地要加强农业生产托管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搞好分类指导,制定配套措施,积极探索创新托管服务方式和服务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对农业生产托管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杂志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兴媒体,开展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大力宣传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重要意义、发展重点、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营造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良好舆论氛围。
甘肃省农牧厅 2017年10月18日
甘肃省农牧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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