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7-10-27 15:00来源:四川省农业厅   作者:未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成都市农委,泸州市发改委,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修订或制订本地的《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我厅备案。

  附:四川省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四川省农业厅

  2017年8月24日

  四川省农村能源安全生产

  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农村能源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高效有序的农村能源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2014年修订)

  (2)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15年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5)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川办函〔2017〕30号)

  (6)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农村能源工程建设、维护和日常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的应急救援。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强化领导,属地为主。农村能源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农村能源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

  (3)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各地要相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坚持“管行业必管安全、管业务必管安全、管生产必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农村能源安全责任制、事故报告制,把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4)注重排查,预防为主。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农村能源建设、使用、维护等环节的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搞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做好常态下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演练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5)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各地要做好农村能源安全事故的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做好相关技术专家和救援人员队伍储备。一旦发生事故,迅速做出反应,及时上报并实施救援处置。救援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救援处置方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由省、市、县、乡(镇)预案体系构成。

  1.6 等级标准

  农村能源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II级)、较大事故(III级)、一般事故(IV级)。

  (1)特别重大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四川省农业厅成立省级农村能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厅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厅办公室、人事处、计财处、土肥处、农机安监处、畜牧处、农能办、宣传中心、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助处置特别重大,处置重大农村能源安全事故,指导、协调较大或一般事故的处置工作,以及由农村能源安全事故引发的相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能办,由省农能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

  2.2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本级农村能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协助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以上农村能源安全事故,处置较大事故,指导、协调一般事故的处置工作,以及由农村能源安全事故引发的相关突发事件。

  2.3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本级农村能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级(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协助处置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农村能源安全事故,处置一般事故,以及由农村能源安全事故引发的相关突发事件。

  2.4 现场救援指挥机构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救援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与现场救援力量组成,负责现场处置农村能源事故,拟定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措施,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本级及上级领导机构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救援等情况。

  2.4.1 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具体负责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安监、公安、卫计、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事态及有关责任人得到控制,事故信息得以及时上报。

  2.4.2 现场救援组

  现场救援组具体负责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

  2.4.3 事故处理组

  事故处理组负责收集事故现场勘察资料,开展农村能源事故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制作现场笔录;负责查清、还原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制作农村能源事故责任认定书。

  2.4.4 治安维护组

  治安维护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确保现场抢救正常进行。

  2.4.5 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资金、器材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等应急保障等工作。

  2.5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发生安全突发事件,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职责,做好事故先期处置工作,服从救援指挥部调动指挥,积极配合救援、调查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2.6 应急专家组

  省农业厅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取专家库成员,设立应急救援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建议,参与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为合理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预警预防和信息报送

  3.1预警预防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类农村能源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建立健全农村能源安全事故预警机制。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农村能源事故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提出预警建议,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反映,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2 信息报送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村能源安全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渠道畅通,接收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3.2.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农村能源安全事故,事发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应急报送,随后补充上报书面材料。接到报告的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报告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向省政府总值班室和农业部报告,同时抄报省安全监管局。

  3.2.2 发生较大农村能源安全事故,事发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应急报送,随后补充上报书面材料。接到报告的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报告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抄报省安全监管局。

  3.2.3发生一般农村能源安全事故,事发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应急报送,随后补充上报书面材料。接到报告的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报告省农业厅,同时抄报市(州)安全监管局。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农村能源安全事故,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必要时,事发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越级上报农村能源安全事故情况。

  3.2.4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家庭、个人)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件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或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 应急响应及处置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照农村能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级分级响应。

  4.1.1 发生特别重大农村能源安全事故,应由省农业厅协助农业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工作。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村能源工作的负责人、相关人员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1.2 发生重大农村能源安全事故,由省农业厅启动II级应急响应,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村能源工作的负责人、相关人员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1.3 发生较大农村能源安全事故,由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村能源工作的负责人、相关人员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1.4 发生一般农村能源安全事故, 由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IV级应急响应。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村能源工作的负责人、相关人员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处置

  4.2.1 先期处置

  农村能源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抢救受伤受困人员,控制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发生死亡人员的农村能源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政府。

  4.2.2 现场处置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安监、卫计、消防、环保、民政、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3 信息发布

  发生农村能源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事故信息。事故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效引导舆情。

  4.2.4 应急结束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确认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农村能源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终止响应,恢复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作业正常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安抚工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妥善处理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等各类善后事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稳定。

  5.2 社会救助及保险

  切实关心受损群众利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民政部门、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社会救助和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由事故处理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性质、处置措施、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4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充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安全队伍建设。

  6.2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要强化应急装备能力建设,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农村能源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6.3 通信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公布应急电话,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4 资金保障

  各级农村能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应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保障农村能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安全培训所需。

  6.5 技术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农村能源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置常识的宣传。定期组织开展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演练

  结合实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农村能源安全生产应急演练。通过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并提高对农村能源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传和培训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农村能源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执行抢险或在防止事故灾难过程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瞒报、迟报事故信息,影响事故应急救援,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2) 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3) 侵占、挪用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4)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 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8.1省政府总值班室值班电话:028—86604437、省安全监管局值班电话:028—86632449、省农业厅值班电话:028-85505160、省农村能源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28-85582719、028-85585792。

  8.2 本预案由四川省农业厅制定,报农业部备案,抄送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3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安监部门备案。

  8.4 本预案由四川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8.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