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厅贯彻落实〈2017年四川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安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2017-11-03 17:27来源:四川省农业厅   作者:未知

川农业函〔2017〕711号

厅机关有关处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四川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函〔2017〕142号)精神,按照厅领导批示要求,现将《四川省农业厅贯彻落实〈2017年四川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安排〉任务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农业厅

2017年8月14日

附件:

四川省农业厅贯彻落实

《2017年四川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安排》任务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17年四川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函〔2017〕142号),现制定我厅分工方案。

 一、农业厅涉及的工作安排

 (一)持续推进互联网领域治理

 参与长三角和泛珠三角区域联合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2017—云剑联盟”行动,按实施方案抓好落实。加强农村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问题集中整治。

 牵头单位:质监处

 责任单位:土肥处、饲料处、兽医兽药处、省水产局、省种子站、省农机鉴定站、省农药所

 (二)持续推进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治理

 开展红盾护农、春秋两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和“农资打假下乡”活动。整治农资区域性质量问题,加强农产品、农资质量抽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强化检打联动,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加强对获证企业和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监管,依法查处含量不合格、标识不规范和无证生产化肥农药及非法添加违禁成分等违法犯罪行为。

 牵头单位:质监处

 责任单位:土肥处、饲料处、兽医兽药处、省水产局、省种子站、省农机鉴定站、省农药所

 (三)持续推进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

 重点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严厉打击跨境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输出重要商品的集散地、大型专业市场和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

 牵头单位:质监处

 责任单位:土肥处、饲料处、兽医兽药处、省水产局、省种子站、省农机鉴定站、省农药所

 (四)持续推进侵权假冒商品无害化处理

 加大侵权假冒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力度,强化侵权假冒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统计报表报送。制定全省假劣农资销毁和处置办法。

 牵头单位:质监处

 责任单位:法规处、土肥处、饲料处、兽医兽药处、省水产局、省种子站、省农药所

 (五)加快“互联网+监管”建设

 加强技术监测平台建设,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逐步提升侵权假冒违法线索发现、收集、甄别、处置能力。继续加强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农药种子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牵头单位:质监处

 责任单位:土肥处、饲料处、兽医兽药处、省水产局、省种子站、省农机鉴定站、省农药所

 (六)加强刑事打击和司法保护

 持续推进侵权假冒领域“两法衔接”。实现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按要求及时向打击侵权假冒“两法衔接”中央信息平台推送案件信息和通过省市县三级平台移送案件。配合推进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执法打假全国协查机制建设。

 牵头单位:质监处

 责任单位:法规处、土肥处、饲料处、兽医兽药处、省水产局、省种子站、省农机鉴定站、省农药所

 (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公开

 建立完善打击侵权假冒领域“黑名单”、信用信息公示共享机制和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联合惩戒机制。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按季通报省级部门、市州案件信息公开情况。健全案件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制度。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权重。

 牵头单位:质监处

 责任单位:法规处、土肥处、饲料处、兽医兽药处、省水产局、省种子站、省农机鉴定站、省农药所

 (八)加强宣传教育和对外合作。推进打击侵权假冒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的宣传,专项宣传与日常宣传并重,提升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落实《泛珠三角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协议》,加强与省际毗邻地区的打击侵权假冒协作。在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指导下,加强打击侵权假冒涉外交流合作。

 牵头单位:质监处

 责任单位:法规处、土肥处、饲料处、兽医兽药处、国合处、省水产局、省种子站、省农机鉴定站、省农药所

 二、工作要求

 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已纳入国务院对省政府考核内容,同时省双打办也将对我厅双打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请厅机关有关处局、厅属有关单位结合职能职责,按照上述工作任务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并于12月10日前将涉及本单位的任务分工落实情况报送厅质监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寅,02885505822,QQ2737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