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2017-11-03 17:30来源:四川省农业厅   作者:未知

川农业函〔2017〕642号

广元市农业局,有关县(市、区)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的通知》(农质发〔2017〕3号),我省广元市和德阳市旌阳区、射洪县、峨眉山市、华蓥市、岳池县、达州市达川区、宣汉县、渠县、通江县、洪雅县、理县被认定为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为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实施,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活动方案》(附件1),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附件2)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 人:马 勇

 联系电话:028-85505821

 电子邮箱:529090251@qq.com

 附件:1.四川省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活动方案

    2.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

四川省农业厅

2017年7月28日

附件1

四川省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活动方案

 根据农业部的统一部署,为扎实开展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生产经营主体自律意识全面加强,生产经营责任全面落实。主要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90%以上,“菜篮子”产品省级抽检合格率98%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检验监测、质量追溯、预警应急、社会监督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健全,生产记录管理、绿色防控等农产品全程监管机制完善。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加强。县乡两级配齐必要设施设备,乡镇监管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村级设立1名兼职协管员或信息员。县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完善。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力、执法到位、服务有效。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水平显著增强,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水平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投诉数量明显下降。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强化保障措施。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健全考核体系、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地方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保障机制,足额预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保障监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将县域内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健全“分责全覆盖、知责全落实、履责全方位、问责全过程”的网格化责任体系。

 (二)依法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全面落实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畜禽屠宰企业、收储运企业、经纪人、农产品经营者和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100%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承诺,全面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落实进厂(场)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特别是“瘦肉精”检测等制度。建立健全病死畜禽和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推行生猪养殖保险制度,养殖户参保率60%以上。落实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名录,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系统,健全信用监管、信用评价和信用服务三大体系,完善信用信息披露惩戒、守信激励、信用监督和信用教育四项机制。

 (三)切实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强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建立监管名录、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健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探索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严格实施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全面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经营主渠道。建设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将县域内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常态化对县域内主要交易场所的农业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兽药,以及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基本杜绝。

 (四)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纳入国家农产品质检站项目建设的,要通过实验室资质认证。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摸清底数,防范风险。常态化开展监督抽查,抽检范围覆盖生产基地、销售企业、批发、零售市场及主要农产品。落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职责,开展日常巡查、快速检测和指导服务等工作。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落实产品自检制度。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储运、屠宰、销售等重点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兽药,以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农产品)标志、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置突发应急事件,降低负面影响。

 (六)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坚持绿色生产理念,积极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药兽药使用,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技术推广财政补贴机制。制发地方主要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简明操作手册、明白纸等,入户率达到100%;种养殖技术规程在主要基地上墙公布。有效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档案,推行循环农业,强化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实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整体推进。鼓励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大力支持发展农民合作社,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加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品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力度。建立健全“三品一标”认证登记补贴奖励机制。获证农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50%以上。推行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市,在市场或超市设立农业品牌销售专柜或专销区。

 (七)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明确有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执法、检验检测工作和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落实保障经费,明确岗位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达到“有职能、有条件、有经费”的要求,并充分发挥作用。整合现有资源,配备县乡两级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加快村级服务站点建设。制订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相关专业培训不少于40学时。

 (八)完善创新制度机制。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规章制度。因地制宜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有效衔接。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及部门责任,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检测补助,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有效运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收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加工企业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开办者和经营者推行入市管理、质量检测、信息公示、不合格产品退市等制度,开展市场准入检测。推行社会共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措施。

 三、组织管理

 创建活动采取统一考核办法、县市开展创建、省级进行考评、部公布征询意见并命名发牌的方式进行。省农业厅负责日常管理,建立以群众满意度、质量安全水平和工作考核为重点的考核制度。考核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关键项均符合要求的,按程序报农业部审定命名。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对不符合考核要求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报请农业部撤销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

 四、实施步骤

 根据《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的通知》(农质发〔2017〕3号),启动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期限2年。主要进度安排如下:

 (一)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3月-2018年6月)。创建试点单位全面开展创建工作,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

 (二)省级考评(2018年9月底前)。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采取县创建、省考评、部公布征询意见并命名的方式进行”,省农业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专家组,对创建试点单位进行省级考评。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8年10月底前)。创建试点单位针对省级考评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群众满意度考核(2018年10月)。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群众满意度考评。

 (五)省级综合评审(2018年11月底前)。省农业厅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创建试点单位进行综合评审。

 (六)结果汇总报送(2018年12月中旬)。汇总整理创建试点单位创建成效、考核评价结果、群众满意度等资料,上报农业部认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创建试点单位人民政府负责创建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领导,加大创建力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组织开展好本县(市)创建活动,确保创建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地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对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和《四川省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活动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市(州)农业部门要加强创建试点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三)加强宣传教育。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重点宣传创建成效以及典型经验,切实发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功能和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2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

 本办法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制定,由工作考核、质量安全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三部分组成,其中工作考核占60%,质量安全水平占20%,群众满意度占20%。

 第一部分:工作考核

 工作考核部分包括50个考核要点,15个关键项(带*),共计100分,占考核总分值的60%。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16分)

 (一)组织领导(4分)

 1.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2分)。

 2.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内的农业(畜牧、水产)、发展改革、财政、食药、商务、质监、粮食等部门的职责清晰,落实到位(2分)。

 (二)绩效考核(6分)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所占权重高于5%(2分)。

 4.县级人民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度考核(2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2分)。

 (三)规划计划(2分)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1分)。

 6*.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1分)。

 (四)经费保障(4分)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各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1分)。

 8*.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投入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2分),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1分)。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11分)

 (一)监管名录和“黑名单”制度(3分)

 9.100%落实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2分)。

 10.建立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1分)。

 (二)人员培训(1分)

 11.对纳入监管名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种养殖大户的责任告知率、培训率达到100%(1分)。

 (三)过程控制(2分)

 12.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质量承诺和开展从业人员培训(0.5分),落实生产记录制度(0.5分),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0.5分)。

 13.屠宰企业落实流向登记制度(0.5分)。

 (四)产品自检(3分)

 14.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1分)。

 15.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1分)。

 16.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制度(1分)。

 (五)无害化处理(2分)

 17.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1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1分)。

 三、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11分)

 (一)市场准入和监管名录(2分)

 18*.实行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2分)。其中,农药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1分),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1分)。

 (二)规范经营(4分)

 19.落实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0.5分),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0.5分)。

 20*.100%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0.5分),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0.5分),对养殖环节自配料实施监管(0.5分)。

 21.构建放心农业投入品经营和配送网络(0.5分),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的农业投入品占当地农业投入品总量比例达到70%以上(1分)。

 (三)平台管理(3分)

 22.建成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1分),实现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2分)。

 (四)质量监测(2分)

 23.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1分);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和技术指导(0.5分);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有关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基本杜绝(0.5分)。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扎实推进(9分)

 (一)隐患排查和监督抽查(5分)

 24.制定实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1分),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和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1分),县一级全年定性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8000个(1分),全年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600个(1分),县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产品自检制度(1分)。

 (二)日常巡查(3分)

 25.乡镇监管机构落实日常巡查、速测等工作(1分);每个乡镇监管机构全年定性检测农产品样品不少于7200个(2分)。

 (三)信息公告(1分)

 26.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投入品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信息(1分)。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13分)

 (一)执法检查(4分)

 27.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开展执法检查(4分)。

 (二)依法处置(2分)

 28.县域内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2分)。

 (三)健全机制(4分)

 29*.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2分)。

 30.针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1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1分)。

 (四)应急处置(3分)

 31*.3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因本县生产的农产品造成其他地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因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2分)。

 32.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1分)。

 六、标准化生产全面实行(8分)

 (一)环境监测(2分)

 33.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1分)。

 34.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1分)。

 (二)标准入户(2分)

 35.对辖区主导农产品全面制定生产操作规程(1分),标准入户率达到100%(1分)。

 (三)技术推广(2分)

 36.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1分)。

 37.开展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1分)。

 (四)质量安全认证(2分)

 38.建立健全认证监管和补贴奖励机制(1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40%(1分)。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18分)

 (一)监管能力(5分)

 39*.明确有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1分),具有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要求的能力(1分)。

 40*.县域内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明确(1分),具有监管服务能力(0.5分),建立岗位责任、巡查检查、信息上报、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监管制度(0.5分)。

 41.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1分)。

 (二)检测能力(4分)

 42*.县级农产品综合检测职责明确(2分),具有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有的检测能力,工作落实到位(2分)。

 (三)执法能力(4分)

 43*.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综合执法(1分),执法工作能够落实到位(1分)。

 44*.明确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1分),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能够落实到位(1分)。

 (四)设备条件(5分)

 45.配备县乡两级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2分)。

 46.制订实施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1分),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1分),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达到40小时(1分)。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基本完善(14分)

 (一)完善制度(4分)

 47.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4分)。

 (二)创新机制(10分)

 48*.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3分)。

 49.因地制宜地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对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零售市场、加工企业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有效运行(5分)。

 50.推进产销衔接,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2分)。

 第二部分:质量安全水平

 质量安全水平部分占考核总分值的20%,包括2个关键项(带*)。

 一、质量安全水平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为测算依据。

 二、监测范围要包括县域内的主要农产品,监测参数要包括涉及质量安全的关键要素。

 三*、监测合格率应达到98%以上。

 四*、本县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茶叶等种植业产品中禁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五、由监测合格率的分子数值乘以20%,测算出质量安全水平部分在考核中的分值。

 第三部分:群众满意度

 群众满意度部分占考核总分值的20%,包括1个关键项(带*)。

 一、群众满意度考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二、群众满意度考核要包括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监管部门工作情况、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和知识宣传普及情况、投诉举报情况、遇到问题的处置情况、质量安全状况等多个方面内容的满意度。

 三*、群众满意度应在70%以上。

 四、由群众满意度的分子数值乘以20%,测算出群众满意度部分在考核中的分值。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要求考核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关键项均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