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18-01-08 16:32来源:山东省农业厅   作者:未知

  1 定义和依据 

  1.1家庭农场 

  是指以家庭为主投资和经营,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是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1.2 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 

  是指经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按照相应标准、程序认定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 

  1.3 认定依据 

  为支持、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健康、较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20号)要求,制定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 基本要求 

  2.1 主体规范 

  完成工商登记一年以上,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无违法不良记录;未被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异常状态。 

  2.2场所齐备 

  种植、养殖等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符合相关规定。经营土地规模相对稳定,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含5年)。有必要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备,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醒目的家庭农场标识。 

  2.3设施配套 

  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生产机械。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2.4从业人员素质较高 

  主要经营者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掌握所从事农业产业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技能,熟悉并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3 生产管理 

  3.1生产组织标准化 

  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实现产地准出、原产地可追溯。无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问题等不良记录。在省级农产品质量监测中,产品合格率100%。 

  3.2生产过程机械化 

  通过自有设备或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基本实现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生产手段达到该领域的先进水平。 

  3.3主要产品品牌化 

  主要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所销售产品实行品牌化经营,鼓励拥有注册商标。 

  3.4产品销售订单化 

  市场营销手段和方法便捷有效,纳入了农商、农超、农社对接等营销网络,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了生产与销售订单化。 

  4 生产规模 

  4.1种植业 

  从事大田种植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100-500亩(果树、茶叶、观光园、采摘园在100亩左右);从事设施种植的,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 

  4.2畜牧业 

  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3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只以上,或能繁母羊5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达到10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2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羽以上;兔年出栏1.5万只以上,或存栏母兔500只以上;貂狐貉等特种养殖年出栏1500只以上,或存栏母畜500只以上;蜂100箱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的,年收入20万元以上。 

  4.3种养结合 

  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5 生产效益 

  5.1经济效益好 

  亩均产量高于本县(市、区)平均产量10%以上,或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 

  5.2带动能力强 

  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 

  5.3生态效益好 

  按照绿色生态、循环高效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过程严格按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农业资源利用率高,农业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6 认定程序 

  6.1组织申报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各市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数量、规范化建设水平等因素,将申报数量和要求下达到市。各市根据本市家庭农场发展情况,下达申报限额到县(市、区)。各县(市、区)本着家庭农场自愿申报的原则,择优推荐上报。市农业局(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县(市、区)上报材料审核后报送省农业厅。 

  6.2 申报材料 

  6.2.1初审文件 

  市农业局(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正式文件推荐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同时报送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材料。 

  6.2.2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材料 

  申请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应制作《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书》,封面应列明申报示范场的家庭农场名称、经营范围、家庭农场主姓名、联系电话(手机)、申报时间等。 

  申报书内容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主要经营范围及经营收入,土地流转情况及流转合同复印件,家庭农场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主要产品商标注册及订单销售情况,经营场所及经营过程相关图片,带领农户增收或帮扶贫困户脱贫情况,农场健康发展的其他情况,从事特殊种养业的家庭农场,应提供特殊行业从业许可凭证复印件。 

  6.3评审认定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委托第三方对各市推荐上报的省级示范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勘验,确定省级示范场入选名单。省级示范场入选名单,在省级相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公布并授予统一编号的证书。 

  7 监测管理 

  7.1监测管理程序 

  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实行择优汰劣、动态监测管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工商等部门对辖区内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进行抽查监测,并逐级上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 

  7.2监测管理标准 

  7.2.1取消认定资格 

  家庭农场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等,取消示范场认定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7.2.2 撤销省级示范场称号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撤销省级示范场称号:违反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省级示范场认定的基本要求、生产条件、生产规模、生产效益其中一项达不到要求等。取消省级示范场称号的家庭农场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示范场。 

  7.2.3变更名称 

  省级示范场变更名称,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注册登记后的营业执照或复印件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换发证书。 

  8 附则 

  8.1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