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知

2018-01-18 16:53来源:上海市农委   作者:未知
【正文】

各区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

为依法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的落实,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的规定(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官网http://www.moa.gov.cn下载),现将涉及饲料修改调整部分进行节选通报,并就饲料监管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8年起本市不再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实施年度备案审核工作,相关年度备案信息将由中国饲料工业统计信息系统进行统计汇总。请各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历年来备案审核的工作机制,结合辖区监管实际,强化企业监管档案,及时掌握企业发展动向,加大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指导力度。

二、根据全国饲料工业统计新制度的有关规定,所有饲料生产企业需实行月度统计报表直报,企业的统计上报数据将与备案审核、许可监管等相关工作相衔接。请各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督促好辖区内的饲料生产企业按时完成饲料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三、农业部在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不再强制要求检验化验员、中央控制室操作工和设备维修工的职业技能鉴定;明确了“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明确了药物饲料添加剂库和热敏物质库的设置要求以及小料混合环节的除尘设备要求等。

对照农业部相关修改调整要求,请各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加大宣贯力度,帮助指导辖区内企业按照新规要求实施生产。

特此通知。

附件: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涉及饲料部分内容节选)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

附件下载 沪饲办字(2018)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