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2018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已于2017年12月下达到各州(市),为进一步做好2018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下简称“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编制2018年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落实实施方案
各州(市)认真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部分农业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云财农〔2017〕241号)要求,及时将草原生态补奖资金拨付到所辖县(市、区),并对照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落实实施方案编制提纲指导县(市、区)编制2018年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落实实施方案,于2018年2月28日前上报省农业厅。
二、高度重视2017年度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落实绩效评价工作
各州(市)要高度重视2017年度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落实绩效评价工作,指导所辖县(市、区)认真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年度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落实工作总结,收集整理制度建设、基础工作、实施成效等有关绩效评价材料,并开展自评工作,及时将绩效评价材料上报省农业厅,同时做好现场评价考核准备工作。
三、及时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
(一)补奖政策实施范围。2018年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政策落实范围,严格按照各县(市、区)《2016-2020新一轮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补奖标准全省统一执行国家标准:禁牧补助每亩7.5元,草畜平衡奖励每亩2.5元。
(二)补奖资金发放对象。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的发放对象为承包草原并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户,按照农牧户已承包的禁牧面积和草畜平衡面积发放补奖资金。
(三)补奖资金兑付要求。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奖励资金兑付,要严格按照云农牧〔2011〕70号文件要求执行,必须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将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农牧户,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项目名称,无营业网点的地方可采取现金方式直接兑付,严格实行村级公示制,接受群众监督。各州(市)必须在2018年9月30以前完成资金兑付工作,并上报2018年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落实工作总结。
四、继续完善草原承包工作
各地要认真按照“草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和“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经营服务有效”的现代草原保护建设制度,继续完善草原承包工作。
(一)完善“两证”、“一合同”。进一步明确草原权属及用途,加强承包合同管理,做到承包草原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规范草原使用权证变更,具体变更依据云农牧〔2017〕56号相关要求进行。
(二)完善联户承包草原管护制度。探索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组建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对联户承包草原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的管护模式。
(三)规范草原流转程序。在农牧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养殖大户连片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进一步解决我省草原承包到户面积少,难于有效保护建设的问题。
五、扎实推进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落实基础工作
(一)加快划定基本草原。草原补奖政策涉及的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草原、多年生人工草地,要全部划为基本草原。划定的基本草原要通过县级政府公告,设立保护标志,统一绘图建档,已划定但未进行县级政府公告的要完善手续。
(二)规范开展农牧户信息收集及录入。各要地严格按照《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一轮草原生态补奖政策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牧〔2017〕57号)以及省级对各县(市、区)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规范开展农牧户信息收集及录入工作。信息收集和录入过程中要注意核查草原面积和补奖金额是否一致、草原使用权证照片是否上传、上传的牧户信息与草原使用权证信息是否一致、身份证号和使用权证号是否有重复、载畜量和牲畜出栏是否合理等问题。
(三)加强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实施成效监测。一是要严格按照省级下发的《草原监测工作方案》开展监测,配套满足需要的监测设备,安排必要的监测经费,及时开展草原常规监测和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实施效果监测,按时完成监测内容和监测任务。二是要重视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实施成效入户调查工作,各县(市、区)在完成草原生态及畜牧业养殖情况入户调查的基础上,还要在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随机抽选农牧户,了解农牧户在政策实施后对保护生态的环境意识、草原生态持续改善的认可态度以及农牧户对政策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进行调查。监测完成后,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要按时上报到省级草原监理部门。
(四)推进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与核查。一是各州(市)要指导所辖县(市、区)规范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签定,各县(市、区)要加大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的核查力度,指导所辖乡(镇)与村委会(村小组)、村委会(村小组)与农牧户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参照云农牧〔2017〕56号文件)。二是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落实情况核查。州(市)、县(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部门要加强对责任书签订情况、禁牧和草畜平衡落实情况的核查力度,核查结果作为是否发放补奖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认真落实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定期报送制度。各州(市)要高度重视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落实情况定期报送工作制度,要安排有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并严格按照云农办牧〔2017〕159号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表,对延报、未报报表的州(市)将酌情降低年度绩效考核等次。
六、加大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力度
各州(市)要认真按照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落实要求,对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落实的基础工作、任务落实、实施成效、生态修复治理资金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解决,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成效。2018年省级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扩大检查范围,争取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全覆盖。
联系人:赵梦莹
电 话:0871-65749524
邮 箱:490068425@qq.com
云南省农业厅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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