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749号(农业水利类192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08-31 16:15来源:农业农业部网站   作者:未知

严可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伏季休渔政策实施中存在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伏季休渔期间违规渔船扣押

目前对违规渔船扣船点没有统一要求,各地渔政部门视具体情况将违规渔船扣押在不同地点。在此情况下,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指定船厂作为违规渔船扣船点是一个较为可行的选择。但若仅指定船厂作为扣押点,由于各地情况条件不一,可能无法完全满足基层执法的实际需要。同时,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渔船扣押作出特殊规定,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扣押期限最长为六十日。因此,目前对于违反伏季休渔的渔船扣押无法突破《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最长期限。考虑以上情况,对于伏休执法违规渔船扣押点和时间,应由基层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执法实际情况来确定,不宜作统一要求。

二、关于延伸伏季休渔管控领域

延伸伏季休渔管控领域、斩断违法利益链条对做好伏季休渔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伏季休渔期间,我部强化渔船修造、渔具生产销售、水产品交易、渔船配套服务等领域执法监管,在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之外,同步组织开展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缔、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渔船规范管理三个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整治未经批准制造购置渔船、擅自变更渔船主尺寸、擅自更换主机或扩大主机功率、生产经营禁用渔具、私自涂改渔船船名和标识、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违规行为。按照我部的部署要求,沿海地方各级渔政部门推动建立政府牵头,渔政、市场监管、公安、海警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伏季休渔监管工作机制,围绕“渔港、渔船、市场、海上”等重点区域,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今年伏季休渔前两个月,沿海各地累计检查水产品交易市场1.3万个次、渔船网具修造厂点2242个次,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2231艘,没收非法渔获物86.8万公斤,行政处罚1679万元。

三、关于伏休期间鳗鱼捕捞辅助船

今年,我部在《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中明确“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如确需为鳗鱼钓具渔船配套捕捞辅助船,可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后报我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关于及时出台相关规定

    现行的《渔业法》修订于2000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海洋渔业管理需要。为此,我部自2014年启动并持续推进该法修订工作,目前已形成修订草案并征求各地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下一步,我部将加快推进《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争取尽快出台;同时,将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收购、加工和使用幼鱼企业的管理,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感谢您对伏季休渔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18年8月2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010-5919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