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制定条例,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推动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和参与乡村振兴,能够为湖北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法治保障和依据。”9月24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厅长肖伏清作关于《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时表示。《条例(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共九章75条,分别从农业转型升级与产业兴旺、生态保护与乡村宜居等方面做出了规定。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立法依据、使用范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等。
农业转型升级与产业兴旺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健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支持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农技推广;实施产业兴村强县行动,推行标准化生产,培育农产品品牌,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大力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建设农产品专业村镇和加工强县;支持江汉平原重点发展特色农业、鄂东地区重点发展现代农业、鄂西地区重点发展生态农业。
生态保护与生态宜居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健全耕地草地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严禁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加强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制度,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
文化建设与乡风文明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实施农耕文化传承保护工程,保护文物古迹、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遗迹、灌溉工程遗迹;规划引导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耕文化产业展示区、特色文化产业乡镇、文化产业特色村和文化产业群。
基层建设与治理有效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加大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中培养选拔力度;全面向贫困村、软弱涣散村和集体经济薄弱村党组织派出第一书记;开展专项文明行动,遏制大操大办、相互攀比、“天价彩礼”、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深化农村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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