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力量,有效打击涉非洲猪瘟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山东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社会公众举报非洲猪瘟疫情以及违反非洲猪瘟相关防控规定情形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条件
(一)举报内容
存在以下情况导致非洲猪瘟疫情发生或扩散的:
1.养殖场户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喂猪;
2.养殖场户发现生猪异常死亡不报告;
3.未及时报告畜牧兽医部门,擅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
4.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5.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隔山开证”、“异地出证”等违法违规出证行为;
6.非法印刷、使用、倒卖、伪造、变造、转让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7.采购、销售、屠宰、调运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8.私屠滥宰或屠宰、运输、加工、贩卖、随意抛弃病死生猪及其产品;
9.故意丢弃病死猪并制造和传播养殖场户发生疫情舆论,借机大幅压低价格收购生猪等方式从事“炒猪”牟取暴利;
10.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防治药物(包括任何形式的疫苗);
11.其他引发疫情或违反法定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行为。
(二)举报要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掌握;
3.举报情况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记录,并查证属实。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向省、市、县三级畜牧兽医部门举报。省级有奖举报电话为0531-87198900,举报邮箱为sdwyb2006@163.com;市级举报电话为0631-5269189,举报邮箱为dwybfkwh@163.com。
有奖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四、举报核查
市畜牧业发展中心接到举报后详细记录有关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转交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查、办理。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迅速调查处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属实/不属实)盖章后反馈至市畜牧业发展中心。
五、举报奖励
(一)奖励原则
1.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同一行为由两人及以上举报的,只奖励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对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2.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举报人举报与非洲猪瘟防控无关、举报事实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不予奖励。
3.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进行的举报,不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满足举报范围和举报要件、引发非洲猪瘟疫情,经查实并符合奖励原则的举报,举报受理单位将按照2000元/次的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三)奖励程序
1.举报事项查证核实并全部处理完毕后,对于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受理单位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2.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举报受理单位填写领取信息,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3.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
4.举报人无法现场申领奖金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联系电话,举报受理单位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六、监督管理
(一)各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档案管理,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二)各市区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三)畜牧兽医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或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2.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4.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四)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各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举报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
(二)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