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澧水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在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事务中心院内进行了公开审判,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大鲵中心全体干部职工、部分群众参与了旁听。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至19日在大鲵保护区慈利县甘堰乡澧水和白马溪至脚脊岩渡口流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鸬鹚捕鱼方法非法捕获各类水产品,称重为17.1公斤。法院认定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没收犯罪工具。该案件在大鲵保护区的公开审判,体现了司法部门对涉大鲵保护区非法捕捞案件的高度重视,判罚结果遵从违法必究、执法从严的原则,彰显了打击违法活动的坚强决心,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意义。
自2019年12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澧水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办公室、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资源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办公室在大鲵中心挂牌成立以来,共开展增殖放流活动8次、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1件,严厉打击了非法捕捞水产品、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实现了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衔接,为保护区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坚强的法治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