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近期,河南等地和我省局部地区发生洪涝灾害,大量畜禽因灾死亡,一些养殖企业运转困难,灾后畜禽抵抗力明显下降,动物疫病发生风险增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压力增加。7月22日,我省洛南县突遭暴雨洪水袭击,发生严重洪涝灾害,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严峻。为加强洪涝灾害灾后动物防疫工作,消除动物疫情风险隐患,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现就切实做好我省洪涝灾害灾后动物防疫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养殖环节动物防疫管理
养殖场户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前沿阵地,积极主动落实各项防疫制度,是确保灾后动物疫病稳定的重要抓手。各地要指导养殖场户强化养殖设施条件保障,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及时修复、加固畜禽圈舍,疏通排水管道,增加抽水设备,确保畜禽养殖环境干燥、安全,降低洪涝灾害损失。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各项措施,加强消毒药品、疫苗、兽药等应急储备,做好饲料存储管理,完善供水系统,避免饲料霉变和饮水污染,防止畜禽中毒。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养殖场户和畜禽贩运人员,不得抛售、倒卖、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确保食品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强化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各地要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统筹做好布病、炭疽、链球菌病、魏氏梭菌等人畜共患病防控,重点做好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动物疫病的排查,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结合免疫抗体效价评估情况,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或较低的畜禽养殖场及时进行补免。要充分发挥养殖场户监督排查责任包联制度,重点加强严重影响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疫病的监测排查,一旦发现畜禽发病和死亡的,严格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报告和规范处置。加强与气象部门沟通协作,根据当地天气预报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养殖场户做好风险防范,降低生产损失。
三、认真落实消毒灭源制度
完善的消毒制度,科学的消毒方法,合适的消毒药品,能有效阻断疫病的传播发生。各地要按照灾后动物防疫需要,根据生产环节特点,细化消毒制度和操作规程,科学选择消毒药品,突出抓好畜禽养殖圈舍、运输车辆、屠宰场点、无害化处理场、畜禽交易市场等生产链条的消毒灭源工作,严防动物疫情传播蔓延。重点要做好已受灾养殖场户条件保障,扩大消毒范围,增加消毒频次,扎实推进灾后消毒灭源工作,尤其加强蚊蝇的消杀,防止虫媒传播疫病,及时消除疫情隐患。
四、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各地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55号)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在江河、湖泊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要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组织打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认真指导灾区严格按照《洪涝灾害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指南》要求,规范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等行为,严禁随意丢弃、露天堆放病死畜禽。严厉打击屠宰、出售、违规转运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行为,严防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流上餐桌。
五、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各地要结合《动物防疫法》宣贯,加强“智慧动监”平台的推广,强化动物防疫监管,规范做好检疫工作,落实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加大畜禽养殖、流通、屠宰等环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督促指导屠宰场履行动物防疫责任,规范做好出入场查验和记录,坚决防止病死畜禽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进入屠宰场。要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各项措施,规范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反指定通道管理要求的行为。
六、加大应急储备力度
要加大灾后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一旦发现动物疫情,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及时采取扑杀、封锁、紧急免疫等处置措施,坚决防止动物疫情扩散蔓延。要强化消毒药品、防护服和疫苗、诊断试剂等应急物资储备,及时组织物资调拨和运输,支持和指导灾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联络畅通。
附件:洪涝灾害灾后动物防疫技术指南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
附件
洪涝灾害灾后动物防疫技术指南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因特大暴雨、台风等引发的洪涝灾害,容易导致土壤中的病原微生物暴露,出现因灾死亡畜禽尸体漂浮腐烂、畜禽在应激条件下免疫力下降等问题,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炭疽、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病发生和传播风险明显增大。为科学有效做好洪涝灾害灾后动物防疫工作,应着力强化八方面防控措施,防止“大灾之后有大疫”。
一、强化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
(一)及时打捞收集死亡畜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养殖者主体责任,及时打捞收集因灾死亡畜禽尸体。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排查力度和频次,核实处理各方面反映的情况。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二)加强死亡畜禽运输管理。死亡畜禽运输车辆应防水、防渗、耐腐蚀、易清洗消毒。运输过程中应尽量避免经过人口聚居区、畜禽养殖密集区。应建立运输台账,妥善保存运输记录信息。
(三)严格无害化处理。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因灾死亡畜禽。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处理,优先采用化制等方法,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深埋法处理。采用深埋法的,要严格按照规范合理选址、规范操作,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
二、强化清洗消毒和媒介消杀
(一)加强关键场所预防性消毒。对畜禽圈舍、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运输车辆、用具等,全面开展预防性消毒。根据疫病发生风险制定消毒方案,确定消毒范围和对象,选择消毒效果可靠、操作简便、对人畜安全、对环境污染小的消毒药品和方法。
(二)增加消毒频次。每周对养殖圈舍(可带畜禽)消毒3—4次,每周至少开展两次环境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对发生疫情和检出阳性的区域,应增加消毒频次,并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估。
(三)严格无害化处理环节清洗消毒。对死亡畜禽发现、收集、处理等场所和运输工具,科学规范开展清洗消毒,防止病原扩散。应在每次处理活动结束后,对污区环境及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消毒。运输车辆驶离养殖场、收集点、无害化处理厂等场所前,应封闭车厢,并对车轮、车厢外部、工具及作业环境进行消毒。
(四)加强媒介生物的控制和消杀。在虫媒疫病易发区域,对养殖场及周围环境喷洒杀虫剂。对蚊蝇幼虫的孳生场所,及时清除积水或填土覆盖,也可使用控制蚊蝇幼虫的杀虫剂。加强养殖场户防鼠措施,及时修补破损围墙,使用高效灭鼠剂;投放毒饵后,及时搜寻和无害化处理死鼠。
三、强化监测预警
(一)加强重点区域监测。重点监测受灾地区、疫源地等高风险区的畜禽,增加监测频次。对死亡畜禽采样送检,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二)加强重点病种监测。加强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炭疽、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病监测,及时分析研判受灾地区动物疫病发生和发展态势。对血吸虫病疫区,要疏通沟渠排水,防止钉螺滋生。严禁灾后立即到滨湖草洲放牧耕牛,必要时投喂吡喹酮驱虫。
四、强化紧急免疫
(一)组织做好紧急免疫。对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要根据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及养殖场周边疫情情况,及时强化免疫。对其他畜禽传染病,要根据疫情动态,做好预防免疫接种。对曾发生炭疽、猪链球菌病、乙型脑炎的地区,要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预防性免疫接种范围。
(二)规范疫苗管理使用。组织做好紧急免疫疫苗的调运和发放,确保储存、运输过程符合规定条件。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中的注意事项,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动物实施接种,减少接种动物因高热、高湿等环境出现应激反应。
五、强化检疫监管
(一)严格畜禽及其产品检疫。规范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一旦发生异常情况,要采取必要措施,限制畜禽移动和产品流通,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防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二)强化执法监管。严把屠宰和无害化处理关口,严厉打击收购、加工、运输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病死畜禽流入市场,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六、强化养殖生产管理
(一)做好养殖场区清理。及时清理畜禽养殖场周围环境、污物、杂物等,疏通场区排水通道,排出场内积水。修复加固破损畜禽圈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尽快将畜禽转移至干燥、安全地带。加强养殖场畜禽粪污管理,避免畜禽粪污溢流。
(二)加强畜禽饲养管理。保持养殖场卫生,及时清理粪便,做好圈舍通风。保证营养丰富的饲料和清洁饮水供给,可在饮水中加入复合维生素,增强畜禽抵抗力。饲料储存间要通风换气,防止霉变。商品畜禽达到出栏体重标准的,要尽快出栏,合理降低饲养密度。对应激情况下容易发生的细菌性疾病,可进行药物预防。
(三)有序恢复生产。指导受灾畜禽养殖场户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加强技术指导,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
七、强化应急准备
(一)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盘点检查辖区内动物疫苗、消毒药品、防护服、手套等物资储备情况,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充足;加强运输车辆、冷库、冰箱、冷藏箱等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转。
(二)加强应急值守。加强应急力量配备,严格落实重大动物疫情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出现突发状况,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
八、强化宣传和人员防护
(一)加强灾后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充分利用多媒体手段,推送灾情预警、疫情信息和灾后动物防疫知识,指导养殖场户做好防疫管理,改善养殖场生物安全条件,评估养殖场防涝能力,制定畜禽转移等应急预案。
(二)做好人员防护。从事免疫、清污、消毒以及死亡畜禽收集、运输、处理的人员,应知悉防护要求,作业时应正确穿戴防护服、口罩、手套、护目镜、水靴等防护用具。对一次性防护用品,回收销毁;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做好消毒处理。处理疑似感染人畜共患病的畜禽时,应及时对个人及环境进行消毒,相关人员接受健康检查,出现不良反应的,应及时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