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2-04-29 16:40来源:   作者:未知
皖农机函〔2022〕399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相关要求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安排,经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
  我省试点补贴资金从当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总量不超过5000万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补贴资金情况,结合农业生产实际,自行安排试点补贴资金,但补贴资金量不得超过100万元,或至全省试点补贴资金使用完毕为止。
  二、补贴标准
  按照《2021-2023年全国通用类农机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执行,共分5个档次。其中,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3个档次,单旋翼2个档次。
  三、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条件
  除补贴额一览表规定的基本配置和参数外,试点产品还需具备以下技术条件:1.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2.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3.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4.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5.获得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上轮试点已在我省获得补贴资质且发生补贴申领的产品,原检验检测报告可继续采信。
  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1.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2.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3.按照我省投档审核及相关文件要求,完成自主投档等工作;4.所有在我省申领补贴的产品,其作业飞行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个自然年;5.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省范围内设立不少于两个售后服务中心;6.签订安徽省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试点生产企业承诺书(附件2)。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申请条件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公司、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暂不予补贴。同一购机组织年度补贴量不超过10台。
  补贴申请条件及材料:1.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并提供培训合格证明;2.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3.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4.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一年;5.已完成不少于100亩的植保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6.签订安徽省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附件3);7.提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县级如有特殊要求,应以正式文件公布)。
  五、其他事项
  (一)补贴申领。按照当年有效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操作流程和审核要求办理。购机发票或补贴申办服务系统内应注明出厂编号(机身编码)及对应的飞控编码。其他文件另行规定的,按最新要求执行。
  (二)风险管控。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监管,审慎兑付补贴资金。如发现补贴产品存在明显缺陷或可能存在重大政策风险的,要立即暂停受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年度总结。各地加强试点产品植保作业效果的跟踪了解,总结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认真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机具补贴情况、政策实施效益、补贴对象评价及意见、存在的问题、政策完善建议等,以市为单位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附件:

  1.安徽省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试点补贴额一览表

     2.安徽省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试点生产企业承诺书

    3.安徽省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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