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直管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5〕2065号)等文件中明确的“将行政认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以下简称“双公示”)精神,根据《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和开展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7〕628号)要求,国家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于6月份在我省开展“双公示”评估工作。为做好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双公示”评估预备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及开展评估自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双公示”自查自评工作
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双公示”工作有关部署和自查评估内容,于2017年6月1日前,认真开展本部门的“双公示”自查工作。重点对本部门“双公示”工作机制建设,网站专栏建设、目录清单编制、数据数量与质量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双公示”工作自查评估主要内容
(一)“双公示”工作机制建设情况。主要评估各级各部门是否及时转发国家和省里有关工作部署文件,制定印发本地区本部门“双公示”工作办法或出台相关政策等情况。评估各地各部门是否明确“双公示”工作牵头部门、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情况等。
(二)“双公示”数据公示情况。主要评估各地各部门在门户网站是否建立“双公示”专栏,并持续更新数据等情况。
(三)“双公示”数据上报“贵州省双公示系统”情况。主要评估各级各部门累积向省信用信息平台和“贵州省双公示系统”上传的“双公示”信息数据总量、数据更新、数据质量等情况。
(四)“全覆盖、无遗漏”情况。主要评估各级各部门是否按照“全覆盖、无遗漏”的要求,对所有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力的部门公示相关信息情况,是否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以及目录公示情况等。
三、“双公示”相关工作要求
(一)完善并公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根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上报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目录数据项应至少包含:项目名称、行政决定部门、行政决定类别(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设定依据等内容。
(二)实现数据归集公示“全覆盖、无遗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29号)中明确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做出行政决定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开,并及时在“贵州省双公示系统”中开展双公示专栏公示,并由省级平台负责将数据传送到“信用中国”网站。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务必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根据上报的目录清单,通过省信用信息平台或“贵州省双公示系统”,“全覆盖、无遗漏”的开展“双公示”工作。
(三)严格执行公示时限。“7天双公示”是国务院作出的最新决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对与国家要求相冲突的管理制度,要及时修订或向上级部门提出修订建议。同时,因我省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7个工作日内要报送国家,请各单位务必于7个工作日内将数据报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或“贵州省双公示系统”,以便省信息中心将数据对比汇总后,及时报送国家。
(四)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明确“双公示”工作牵头部门、工作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要按照信息公开格式规范,完善地方、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开栏目,各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均应在醒目位置链接“信息中国”、“贵州诚信网”网站。
四、其他事项
请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直管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本级及县级清单、自查报告、工作负责人和联系员名单,形成本级自查报告,并于6月10日前将相关情况(市县两级目录清单、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市级汇总的自查报告)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联系人:潘倩;联系电话:0851—86826173)。
备注:“贵州省双公示系统”可在“贵州诚信网”上点击进入(网址:http://58.42.237.143:888/),《贵州省双公示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等相关“双公示”工作文件可从公共邮箱下载:gzsxybag@163.com,密码:85281839,已接收同级政府通知办理完成此项工作的可忽略。)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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