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农发〔2017〕1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委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规定,我委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农委决定开展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和土壤中重金属检测三个项目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能力验证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二、能力验证参加单位
(一)已取得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并具有能力验证实施方案中涉及的某个或多个验证项目(参数)检测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二)取得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并具有能力验证实施方案中涉及的某个或多个验证项目(参数)检测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三)准备申请能力验证实施方案中涉及的某个或多个验证项目(参数)检测能力资质认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凡具有机构考核认定资格的参数必须全部参加),符合第二、三项条件的单位可自愿参加本次能力验证。
上述第一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能力验证的,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市农委报告有关情况,获得同意后可以延期参加能力验证。
三、能力验证结果通报和运用
在本次能力验证工作结束后,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将通报本次能力验证结果。对于能力验证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在2017年接受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和扩项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对于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接到能力验证结果通报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暂停相关项目的检测工作,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参加补测,补测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经补测仍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农委依法撤销其相关检测项目的机构考核认定资格。
四、能力验证的组织实施及工作要求
(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委托重庆市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测试中心(重庆))作为本次能力验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具体承担实施工作。
(二)重庆市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要高度重视此次能力验证工作,遵循科学合理、操作可行原则,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发挥专家组的技术优势,积极组织样品制备定值、分发,以及数据结果的收集汇总、结果判定等各项工作,确保方案的科学性,样品的可靠性以及结果判定的准确性。要与检验检测机构保持密切联系,认真解答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有关技术问题。能力验证工作结束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能力验证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市农委反馈能力验证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委将对其进行监督。
(三)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参加本次能力验证,不得无故拒绝或逃避参加能力验证。要客观独立、认真准确地开展样品检测工作,不得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存在相互串通、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经查属实的,其检测结果按照不合格结果处理,市农委将依法撤消其机构考核认定资格。
(四)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督促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按要求积极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工作。
五、联系方式
各检验检测机构在参加能力验证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或重庆市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联系。
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李菁,89133703。
市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杨俊英, 68453639(传真),13658393648。
附件:2017年度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实施方案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6月27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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