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函〔2017〕8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深圳市经济和信息委,各县(市、区)农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确保广东省农药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广东省农业厅制定了《广东省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2017年7月27日
广东省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实施方案
《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确保我省农药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构建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农药监管体系,落实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主体责任,依法打击农药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据《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农药登记、生产和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明确承办机构和岗位责任,确保依法行政。
(二)分级负责。明确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监管职责,构建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
(三)属地管理。强化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农药监管能力建设,监管重心下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
三、目标任务
大力推进农药管理向“放管服”改革纵深发展,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赋予的监管职责;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农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农药生产和经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实现农药使用量零增长。通过强化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全程监管,全面提升农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四、具体工作
(一)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优化产品结构。
发挥农药登记政策引导作用,鼓励研发高效、低毒、低残农药新产品,减少同质化产品登记,不断优化产品结构。省植保植检总站(省农药检定所)承担本省农药登记管理工作,开展农药登记初审、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有关农药产品登记的具体要求,严格把关,做好过渡期产品登记初审工作。
1.开展农药登记初审工作。按照《条例》及《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8月1日前在广东农业信息网公布农药登记初审办事指南,确保农药登记初审工作顺利开展。
2.开展登记试验备案工作。按照《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规定,8月1日起开展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工作,同时做好登记试验安全性风险性及其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监督工作。
3.配合做好其他登记相关工作。协助农业部做好本省辖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认定(许可)、试验样品核查封样等工作。
(二)加强农药生产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农药产业发展实际,进一步优化我省农药产业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控制生产规模,坚持适度、有序的原则,加快淘汰高污染、高风险的落后产能,遏制农药企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省植保植检总站承担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及农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
1.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在全面摸清全省农药产业发展状态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农药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我省农药产业发展规划,规范促进我省农药产业发展。
2.开展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共审批平台开设农药生产许可申请审批通道,8月1日前在广东农业信息网公布农药生产许可办事指南。组建广东省农药管理专家库,规范农药生产许可技术审查、实地核查工作。
3.开展农药安全生产检查,排查生产安全隐患。
(三)开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农药市场秩序。
省植保植检总站承担全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工作,指导各地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工作。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药经营许可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农业部有关要求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工作。
1.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省植保植检总站制定广东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负责核发本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许可。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药经营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具体负责农药经营许可事项办理单位,按时核发本辖区农药经营许可证。
3.互联网农药经营管理。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加强互联网农药经营管理,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必须设有实体店,在实体店所在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互联网上醒目标注农药经营许可证、产品的相关许可信息、标签图案等,同时严格执行互联网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4.培训经营者。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发动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对农药经营者进行培训,核发培训证明,提高农药经营者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加强农药使用监管及服务指导,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加强宣传,明确农药使用者主体责任,开展科学用药指导,结合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进农药减量增效。省植保植检总站负责组织全省农药使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农药安全性和有效性监测。
1.加强农药使用监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向广大农药使用者宣传《条例》内容,提高农药使用者主体责任意识,加强使用监管,组织开展农药使用情况调查,定期开展农药使用日常监管巡查,促进农药安全、合理使用。
2.加强农药使用指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农药使用服务指导工作,制定本辖区培训计划,组织植保、农技机构免费培训农药使用者,提高农药安全使用水平。
3.推进农药减量增效。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深入开展农药使用零增长行动,多措并举减少农药用量,扶持植保专业服务组织,开展病虫统防统治,提高防治效果。
(五)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农药安全工作。
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省农药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重大农药违法案件。
1.加强农药监管工作。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引导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规范开展生产经营,加强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经营许可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开展督查,确保按照审批条件生产经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及时整改。
2.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对发生违规行为的,配合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查处。
3.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农药经营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格抽查的主体、程序、方法,保障抽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所辖范围内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查范围要覆盖农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依法及时公开抽查结果。
4.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5.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逐步建立诚信档案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辖区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贯彻落实《条例》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大力宣传《条例》及农业部随后发布的配套规章,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对农药管理法规的认知度,提升依法治农水平,确保顺利贯彻落实《条例》工作。
(三)加强机构建设。《条例》赋予了农业部门更多的农药管理职能,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履行农药管理职责的要求,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加强机构建设,明确相应机构,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正常开展农药管理工作。
(四)强化管理责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制定农药登记初审、生产、经营许可的廉政风险防控点,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廉政安全。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农药行政审批人员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审批过程公平公正。
(五)提升业务能力。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学习,提升知识水平及业务能力,深入解读《条例》及配套规章,做到全面学习、深刻领会、应知尽知,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的农药管理队伍,保障农药管理事项的承担能力。
(六)推进信息建设。按照标准优先、强化共享、统一规划、试点先行、协同推进的原则和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加快建立对接农业部农药管理数字化平台。推进农药全过程、全要素、全系统监管,做到全程跟踪、分段把关、及时发现、盯住改进,实现农药信息互联互通,追根溯源、及时查询,提高农药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七)落实工作经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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