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开展全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黔农发电〔2017〕60号)

2017-08-03 14:47来源:贵州省农委   作者:未知


省农委关于开展全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扎实做好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及反馈我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问题的整改落实,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9个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

二、督查时间

2017年8月2日-10日。

三、督查内容

(一)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及反馈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落实情况。逐条逐项逐件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及反馈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完成时限为1个月的问题,重点检查整改完善情况、信息上报、群众满意度、巩固整改成果后续监管体系建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情况。完成时限为3个月的问题,重点检查任务落实、责任人员、措施手段、执行情况、整改进度等。完成时限为6-12个月的问题,重点检查整改方案、任务落实情况、工作要求、主体责任、措施手段、整改任务时间节点、调度督导制度、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推进力度等。

(二)禁养区划定情况。根据《贵州省环保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7〕93号)要求,重点检查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禁养区划定,2017年底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情况。

(三)畜禽养殖基本情况。“十三五”畜禽养殖及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情况,畜禽养殖场数量及各养殖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养殖类型、规模,是否对环境(或水体)构成污染等。

(四)全面排查畜禽养殖污染情况。各地要对辖区内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开展污染防治全面清查,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四、督查方式

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档案、实地检查及召开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督查分组

第一组  组  长:张元鑫(省农委畜牧兽医局局长)

督查地区:黔东南州

第二组  组  长:隆  华(省农委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督查地区:贵安新区

第三组  组  长:陈永艳(省农委畜牧处处长)

督查地区:安顺市

第四组  组  长:孙玉忠(省农委草业饲料处处长)

督查地区:六盘水市

第五组  组  长:罗  平(省农委屠宰行业管理处处长)

督查地区:铜仁市

第六组  组  长:唐隆强(省农委动物防检处处长)

督查地区:毕节市(含威宁县)

第七组  组  长:孙  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督查地区:黔南州

第八组  组  长:焦仁刚(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所长)

督查地区:黔西南州

第九组  组  长:周佐春(省草原监理站站长)

督查地区:遵义市(含仁怀市)

第十组  杨启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督查地区:贵阳市

各督查组成员由组长确定。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协调,对照督查内容,提前作好汇报材料等准备工作。

(二)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要与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及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各地要限期整改。

(三)各督查组要对督查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提炼总结好的经验、模式,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形成完整的督查报告提交委畜牧兽医局。

(四)督查车辆按省农委有关规定执行安排,各督查组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附件: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投诉件限期办理责任清单和省内自查环保突出问题限期整改责任清单




                                2017年8月2日

黔农发电[2017]60号.pdf黔农发电[2017]60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