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9-21 14:57来源:黑龙江农委   作者:未知

   

委机关各处(室、办、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农委对《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第18次省农委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9月1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11日下发的《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农委函〔2016〕550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9月20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黑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是指由中央、省级财政,农业部及有关部门预算安排,省农委有关各处(室、办、局)及直属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省农委有关各处(室、办、局)及直属单位是项目资金实施的监管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主管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包括申请、审批、分配、使用以及跟踪问效、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责任单位按照中央、省级财政,农业部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预算,根据农业部、省委、省政府和省农委的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出项目标准、条件、范围、资金额度、管理职责、绩效指标等主要内容的申报指南,经分管主任审核后报委党组审定,下发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第七条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农业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所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的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按照申报要求筛选项目,汇总后统一报送省农委有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及单位不可直接向省农委申报项目。省农委直属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向省农委申报项目。

第八条  责任单位负责接收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文件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原则上在尊重市(地)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视项目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分配计划,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根据农业部下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省农委的实际情况,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由分管主任组织召开主任专题办公会通过后提交委党组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项目资金实施方案确定后,由责任单位会同财务审计处报省财政厅,商请拨付资金。

    第十条  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按第七条、第八条执行。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所在市(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由市(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和实施,其他事宜执行《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要会同申报单位对项目实施的过程要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监督管理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监督与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报同步,监督与资金流向、流程和使用结果同步的监督机制,监管责任要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要会同申报单位建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的总结分析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总结分析。了解和掌握项目资金的到位、实际使用和结余或超支等情况,要跟踪问效,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要会同申报单位积极配合、服从财政(财务)、审计等部门对项目资金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绝不允许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严禁滞留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如发现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责任单位可建议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项目资金的安排,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和申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