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有关规定,现就拟录用工作人员进行体检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工作由自治区农牧厅人事与老干部处组织实施,驻厅纪检组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体检安排在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原铁路医院),拟定于9月28日(星期四)。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应聘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五、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申请复检的应聘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六、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不再递补。
具体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自治区农牧厅直属事业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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