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及农村沼气安全督导检查的通知

2017-09-26 18:00来源:山东省农业厅   作者:未知

  山东省农业厅文件    

  鲁农生态字〔2017〕19号


 

  山东省农业厅 

  关于开展国家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及农村 

  沼气安全督导检查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国家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实施质量和农村沼气安全管理水平,经研究,定于近期组织开展国家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及农村沼气安全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2017年国家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 

  (二)农村沼气安全管理情况。已建及在建的各类农村沼气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到位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情况等。 

  (二)项目招投标及产品采购情况。项目建设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所需物资产品是否按批复内容和规模招标采购。 

  (三)项目安全运行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沼气工程建设、管理、运行各个环节技术操作规程;沼气用户及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责任;各类沼气工程安全制度、防护设施、警示标识、应急预案及安全管理档案等。具体要求请参照《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农生态字〔2017〕8号)。 

  三、检查安排 

  (一)检查方式。采取听取市和县汇报、查看档案资料、实地检查的形式进行。

  (二)检查组分工。 

  第一组 厅生态农业处牵头,厅财务处、省农技总站参加,负责聊城市、德州市;  

  第二组 省土肥总站牵头,厅生态农业处、省环能总站参加,负责泰安市、济宁市; 

  第三组 省环能总站牵头,厅生态农业处、省土肥总站参加,负责滨州市、东营市; 

  第四组 厅生态农业处牵头,省土肥总站、省农技总站参加,负责临沂市、枣庄市; 

  第五组 厅生态农业处牵头,省环能总站、省农技总站参加,负责菏泽市。

  (三)检查时间。9月25日至9月30日,具体检查时间由各组与有关市协商确定。

  四、有关要求 

  (一)准备相关材料。各市及项目县要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包括农村沼气安全管理情况、国家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落实与管理情况、招投标及产品采购使用情况、项目运行效益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市要调度未列入实地检查督导范围的县(市、区)项目实施及农村沼气安全管理情况,在督导检查时一并汇报;未列入省检查督导范围的设区市,要开展市级督导检查,10月10日前将秸秆试点项目实施及农村沼气安全管理情况,报省农业厅生态农业处。

  (三)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将对项目实施和农村沼气安全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各督导组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有关要求,轻车简从,厉行节约。

  附表:1.国家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检查记录表

     2.沼气安全检查记录表

                     

                                            山东省农业厅 

                                              2017年9月22日 

附件: 附表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