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巩固“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成效
进一步提升设施农业建设利用监管水平的通知
京政农函〔2017〕38号
郊区各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棚房”占用基本农田等违法违规问题,8月1日,代市长陈吉宁同志在第1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对“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各级农业部门在政府的指挥下,会同规划国土部门立即开展工作,“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巩固此次清理整治工作成效,进一步提升设施农业建设利用监管水平,避免“大棚房”周期性反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对此次清理整治“大棚房”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经验,分析原因,结合督导检查结果,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区农业部门和国土部门要加强合作沟通,按照土地管理规定和农业发展需求,制定符合本区设施农业生产经营的标准。
二、要落实区级不定期巡查、镇级月巡查、村级日常巡查三级监管制度,定期上报巡查结果。市级农业部门和规划国土部门将对巡查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三、各区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部门联合建立区、镇两级《设施农业管理台账》(见附件),在前一阶段集中排查的基础上,整合《设施农业利用现状调查表》(市农委、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的通知》(京政农发〔2017〕28号)附件)和《“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台账》(市农委、市农业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大棚房”的通知》(京政农发〔2017〕29号)附件),查缺补漏,实现设施农业全覆盖。对于分散的设施农业,由村委会统一登记,纳入管理台账。各区于每年3月31日将上一年度区级台账报市农业局备案。
四、各区要及时建立负面清单,结合此次清理整治工作结果,将违法建设“大棚房”的单位、企业等纳入负面清单,并梳理统计2014年以后市、区财政支持设施农业建设的农业补贴情况。
五、要完成区、镇、村、生产经营者层层签订《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管理责任书》工作,在设施农业集中区域设立警示牌、设置宣传标语,加强对规范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宣传引导,强化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意识,提醒市民购买“大棚房”的风险。
六、农业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乡镇、村对完成拆除整改任务并达到生产条件的耕地,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七、要进一步落实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京政农函〔2017〕14号)的要求,将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信息登记到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并向农户发放明白纸。
八、要加强设施农业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将设施农业流转情况纳入《设施农业管理台账》。
各区要将设施农业规范管理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坚决杜绝“大棚房”等违法违规建设。并于9月15日前将以上工作完成情况正式报市农委。
特此通知。
附件:设施农业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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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7年8月30日
(联系人:赵旻,高娇;联系电话:83979108,83979993;传真:83979148;电子邮箱:chanyechu@bjn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