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文件
鲁农生态字〔2017〕20号
山东省农业厅
关于做好2017年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省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经研究,确定2017年继续在全省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创建类型和名额
2017年,创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市、区)6个、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21个、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企业25个和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105个。
创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市、区)、示范区,由各市择优推荐申报,各市推荐示范县(市、区)不超过1个,推荐示范区1-2个。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申报名额(见附件2),参照各市行政区划规模和生态循环农业工作基础情况分配,由各市择优推荐。
二、申报创建程序
(一)申报创建主体。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市、区)的申报创建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示范企业、基地的申报主体为县(市、区)农业局,创建主体为相关乡镇政府、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创建条件。申报创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单位按照《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鲁农生态字〔2016〕15号)要求, 应具备相应条件(见附件3)。
(三)申报创建程序。市级农业部门择优确定申报创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农业厅提出申请。申报创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由县农业部门向市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农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业厅评审。
(四)申报创建材料。申报创建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所在市农业部门审核意见、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申报书(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1)及其他附件材料。
(五)公布命名。省农业厅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审核通过后发文公布并颁牌。各市在扶持发展生态农业建设中,应对受到命名的单位进行重点支持和奖励。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是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提高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是省委、省政府重点推进的工作任务。各地要把推动生态循环农业建设与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细化目标任务,建立上下联动、相互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市、县、乡各级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积极性。要把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作为推动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重要平台,积极做好组织发动和筛选推荐工作,为全省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发挥良好示范带动作用。
(二)强化政策扶持。要加强对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的政策扶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切实加强主体培育和社会化服务,推广先进的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和技术,加快生态循环农业技术引进和攻关。要完善生态循环农业的评价考核体系和监督激励机制,认定公布的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市、区)、示范区、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省农业厅将统一授牌,优先安排生态农业类项目。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对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实行以奖代补和项目支持。
(三)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理念,普及生态循环农业知识,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技术。总结推广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中的成功做法、技术、模式和经验,扩大示范创建的带动效应,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请各市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申报材料一式3份报省农业厅生态农业处,并附电子文本光盘。
联系人:吴英新 高欣磊
联系电话:0531-67866177、67866179
附件:1.山东省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申报书格式
2.创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企业、基地名额分配表
3.山东省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单位申报创建条件
山东省农业厅
2017年10月12日
附件: 鲁农生态字〔2017〕2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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