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420号
关于开展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相关情况统计的通知
各市(地)农委,绥芬河市农委、抚远市农业局:
为全面了解掌握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关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准确构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经省农委主要领导同意,现就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6年度、2017年上半年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各市(地)农委要认真组织,严格审查把关,确保上报数据的逻辑性和真实性。鉴于涉及地方农口部门多方面职能业务,请各地明确内部牵头汇总单位和责任人,于7月20日前将名单上报。统计表于8月11日前经各市(地)农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邮寄至省农委,同时上报电子版至指定邮箱。
联 系 人:省农委 杨 旭
联系电话:13936398051
电子邮箱:13936398051@163.com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7月14日
指 标 解 释
1.农户家庭农场:指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收入水平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的农业经营主体。
2.种养大户:指依托自身技术等优势,专门从事种植、养殖业,且规模较大的农户。
3.农民合作社: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以服务为主的专业合作社、以土地入社为主要标志的综合经营性合作社(现代农机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4.农业企业: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结,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企业。
5.吸纳劳动力:包括新型经营主体自身劳动力和雇佣劳动力。
6.转移劳动力:指将土地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自身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
附件:2016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xls热门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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