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生物质燃气消防标准

2017-10-19 15:16来源:辽宁金农网   作者:未知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与改建的秸秆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

3、《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NYJ/T09

4、《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443

5、《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6、《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3  站址选择

3.1

站址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和风向等因素合理布局,应布置在镇、乡、村庄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应布置在镇、乡、村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布置在居住、医疗、养老、教育、集会、娱乐、市场、其他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场所等附近,站内的燃气生产、储存设施与上述场所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3.2  

除本标准第3.1条规定的情况外,站内建(构)筑物、储罐等露天工艺装置、原料堆场等与站外建(构)筑物、变压器、可燃物堆垛、丙类液体储罐、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架空通信线、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林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等标准的规定。

3.3

燃气输配系统与周围建、构筑物、管道、电力线路、电气设备、铁路、公路等的水平与垂直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3.4

既有的供气站的上述防火间距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应采取隔离、改造、搬迁等防火保护措施。

4站内防火间距

4.1

燃气储罐区应与生产区、管理及生活区分开布置。管理及生活区宜集中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4.2

湿式燃气储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

湿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秸秆生物质燃气消防标准

注:固定容积燃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4.3

干式燃气储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表1的规定增加25%。

4.4

地上固定容积燃气储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的规定。

4.5

埋地固定容积燃气储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4.6

各建筑物之间、燃气储罐(区)之间、厂房外附设的易燃物品设备与厂房之间、露天或半露天原料堆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7

原料仓库宜独立建造,应与燃气生产厂房分开布置,当与其它用途房间合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采用不燃烧实体墙隔开。

加工间、上料间可与燃气生产厂房贴邻布置。加工间附设原料中间仓库时,原料中间仓库应贴邻加工间外墙布置并宜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与燃气生产厂房应分别位于加工间的相对两侧。加工间、上料间与相贴邻的燃气生产厂房、原料中间仓库等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4.8

管理建筑物或生活设施与燃气生产厂房宜分开布置,当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隔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9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燃气生产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布置在爆炸性气体的危险区域内。供燃气生产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燃气生产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4.10

无关的电气线路不应跨越站区。站内架空电力线与生产厂房、原料堆垛、燃气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11

站内建(构)筑物、原料堆场与站区围墙的水平间距不宜小于5米。

5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

5.1

气化间、燃气冷却净化间、燃气储罐属于乙类火灾、爆炸危险。

5.2

站内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既有气化供气站建筑耐火等级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建筑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等措施。

5.3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气化间、燃气冷却净化间之间以及与其它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除门、窗外不得开设其它洞口,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管道穿越隔墙处的墙体孔洞应用不燃材料封堵密实。气化间与燃气冷却净化间之间的门、窗应能自动关闭或采用固定窗扇。

5.4

气化间、燃气冷却净化间外墙上的门、窗均应向外开启,不应采用侧拉门、窗,内墙上的门应开向相对较为安全的一侧。 紧靠防火隔墙两侧的外墙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采取设置了乙级防火门、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5.5

气化间、燃气冷却净化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设置防爆泄压设施。

5.6

气化间、燃气冷却净化间不宜设置凹坑或地沟,确需设置时,地沟盖板应严密,地沟或凹坑应采取防止燃气在内部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房间连通处采取防火材料密闭。当气化炉确需设置在凹坑内时,凹坑内应采取局部通风措施。

5.7

除本标准第3.9条中燃气生产厂房外,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变、配电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8 易燃易爆设备及管线的金属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5.9其他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供暖和通风

6.1

气化间、燃气冷却净化间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6.2

气化间、燃气冷却净化间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具体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通风良好的有关规定。

6.3

除正常通风外,燃气冷却净化间应采取事故通风措施。

当气化间在投料及清灰过程中或燃气引风机事故停机时,如可燃气体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也应采取事故通风措施。

事故通风应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自动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6.4

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应选用防爆型风机并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6.5

通风系统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按混合燃气重于空气进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6.6

设置的燃气放散管管口应高于站房2m以上,且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5m。

7电气与仪表

7.1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7.2

气化间、燃气冷却净化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燃气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中间临时休息室内,房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规定。

7.3

电力电缆不应和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7.4

原料库、上料间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房间外。

7.5

气化间、燃气冷却净化间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7.6

站区应设置火灾报警电话 , 通信设施应充分考虑所在地区现有的通信条件,并满足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和外部通信的需要。

7.7

消防用电的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8消防水源及灭火设施

8.1

站区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应配置水枪、水带。

8.2

除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建筑外,其他的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或场所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3

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消火栓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等标准的规定 , 缺水地区宜设置雨水收集池等储存消防用水的蓄水设施。

8.4

站区内建、构筑物、原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9消防车道

9.1

站区内的厂房、仓库、原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应设置消防车道,站区外通向站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通行的要求,消防车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等标准的规定。

10燃气应用

燃气的应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规定。

    

附 录 A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A _

A         

A.0.1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建筑物与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至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A.0.2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储罐与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储罐外壁至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A.0.3 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两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A.0.4 变压器与建筑物、储罐或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变压器外壁至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A.0.5 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