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本市动物防疫等补助政策和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2017-11-09 18:38来源:上海市农委   作者:未知
【正文】

各区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本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提高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全市畜牧业生产稳定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现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动物防疫等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规定,为促进畜禽养殖经营者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本市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强制免疫疫苗和散养畜禽防疫工作经费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一) 补助对象

1.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对象为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饲养的养殖场(户)。

2.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补助对象为本市乡镇和村从事畜禽强制免疫、加挂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疫情观察和报告、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防疫工作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

3.散养畜禽是指存栏规模在500头以下或年出栏1000头以下的猪、羊等牲畜,存栏规模在2000羽以下或年出栏10000羽以下的家禽。

(二) 补助标准

1.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按本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补助标准具体按照当年产生的采购价格结算。强制免疫疫苗种类、疫苗毒株等如有变动,按农业部相关规定调整实施。具体免疫程序按本市推荐的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实施。

2.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以散养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工作为主要依据,牲畜注射费不低于2.00元/头次,家禽注射费不低于0.30元/羽次,各区可根据畜禽养殖分布、工作量等实际情况确定。

(三) 工作要求

1.各区农委和市有关单位根据本区和单位畜禽实际饲养量,按照免疫程序,合理计算下年度需要的疫苗用量,并编制计划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市农委。

2.强制免疫疫苗经本市统一组织采购后,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合同管理要求,负责将疫苗发放至各区及市有关单位。

3.负责疫苗发放和疫苗储存的市及区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疫苗发放、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要切实完善疫苗存储、运输冷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疫苗领用和发放台帐以及定期核账制度,切实规范疫苗各项管理工作。

4.各区财政部门要配合区农委认真审核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际发生情况,及时安排和下拨补贴资金,确保防疫经费落实到位,并做好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5.各区农委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管理,建立和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工作考核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发放及考核管理办法,要定期对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工作绩效与经费补助挂钩,切实提高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

6.各区可根据地方实际,积极创新管理模式,强化各项保障措施,进一步稳定基层防疫队伍。

二、强化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为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本市对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由市级和区级财政分别承担。其中,规模化养殖场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散养户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

(一)补助对象

1.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对象为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本市生猪养殖场(户)。

2.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饲养过程中因病死亡的或者其他原因死亡的病害猪,不包括因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病害猪。流产、死胎和木乃伊胎不予补助。

3.规模化养殖场是指年出栏生猪1000头(含)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散养户是指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户)。

(二)补助标准

1.对于已完成初次免疫并佩戴畜禽标识的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80元标准给予生猪养殖场(户)补助。

2.对于未完成初次免疫或未佩戴畜禽标识的仔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40元标准给予生猪养殖场(户)补助。

(三) 工作要求

1.本市病死猪由各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统一收集,送至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或在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收集人员在收集病死猪过程中,要现场清点病死猪数量,及时做好相关档案登记,并由生猪养殖场(户)、收集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2.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登记造册,形成《区1000头(含)规模以上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和《区1000头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在次月5日前完成。

3.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5日前将上月《区1000头(含)规模以上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和《区1000头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化处理情况统计表》盖章后,报送区农委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4.区农委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辖区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别形成《区1000头(含)规模以上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和《区1000头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后上报至市农委,区农委对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

5.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病死猪数量,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落实应由区承担的补助资金,并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全部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生猪养殖场(户)。

三、完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本市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予以适当补助。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农业主管部门统计审核后上报,由市级财政承担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用。

(一)补助对象

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在屠宰环节中检出病害猪的货主,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将病害猪(含病害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本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二)补助标准

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800元/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每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三) 工作要求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并存档备查。无害化处理记录应填写处理原因、处理头数、处理方式等,并经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配备相应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并自行实施无害化处理的,须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实施无害化处理;送至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保留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出具的相关单据。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每年1月底向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和病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报表。

4.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报的病害猪数量及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将申领表和统计报表报送市农委。

5.市农委对申领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对资金拨付申请经确认无误后,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直接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四、畜禽养殖相关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本市对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品种,相关强制扑杀补助按照农业保险条款规定进行赔付,财政不再给予补助。未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品种,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文件精神给予补助。

五、资金管理要求

1.本市动物防疫等相关补助信息应纳入本市涉农资金监管平台予以公示。各区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2.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本市动物防疫等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一查到底,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4.申请补助资金的生猪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和档案资料。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4〕69号)和《关于调整本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14〕36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 区1000头(含)规模以上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3. 区1000头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4. 区1000头(含)规模以上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

5. 区1000头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4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附件5
沪农委〔2017〕第27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