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日期:2017/08/29
文件编号:苏农办牧〔2017〕53号
发布机构:省农委办公室
公开日期:2017-08-29
索引号:014000423/2017-00121
内容概述: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
为规范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管理,我委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申报、勘验、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要求。为有效贯彻落实《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突出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地全力推进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目前已经基本实现全省生猪养殖主产区的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全覆盖。但从今年以来各地上报病死猪数量看,少数地方生猪病死率明显异常偏高,涉嫌虚报、谎报病死猪数据。经现场督查发现,少数地方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存在设计漏洞,监管人员参与无害化处理体系经营;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能按规定实施兽医人员现场勘验、官方兽医驻收集点及处理场监管;数据审核不严,病死猪数量、病死率严重偏离正常数据。这些问题暴露出当前一些地区对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管理混乱、监管缺位,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二、严格规范无害化处理监管措施
一是完善运行机制。要针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抓紧研究完善收集处理体系运行机制,调整不合理的运行模式,实行管理与经营分开,监管人员或其亲属一律不得参与无害化收集处理环节的经营活动。
二是规范工作流程。养殖场(户)申报病死猪补助时,要严格按照“养殖场(户)申报、乡镇站派员勘验、官方兽医驻收集点核查、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县所监管”的工作流程开展,确保病死猪如实进入无害化处理环节。
三是强化现场核查。兽医人员应到养殖场(户)核实情况,做好现场拍照、取证、登记手续。官方兽医应按照规定派驻收集点和处理场实施监管,做好收集确认、转运交接及无害化处理监管,确保资料记录完整、手续规范齐全。严禁收集点、处理场工作人员甚至是社会人员代办、代签。
四是严格数据审核。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肃认真及时地对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复核、确认和上报,发现病死猪死亡数量异常或持续死亡的养殖场(户)要及时核查和走访,对手续、证据不全的要认真复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三、切实把好无害化处理风险管控
实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是国家强农惠农的重要政策,事关养殖户的切身利益,也涉及财政资金安全。今年我省已开始对重点地区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专项督查和审计工作,今后将持续加大审计、督查和巡查力度。各地务必按照党风廉政“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强化对无害化处理监管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要从严从快从实整改,对通过虚报、谎报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经费,以及监管人员渎职失职的,要严肃问责,做到问题线索不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