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业函〔2017〕1133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水产、畜牧)局(委):
现将《农业部关于2017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7〕3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地方实际,及时依法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农业部2017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我省16家兽药生产企业的21批次不合格兽药产品,其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对其库存的同品种、同批号不合格产品依法销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按照销售记录召回和销毁,监督企业自查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列入农业部2017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样通报中涉及产品鉴别、含量不合格且不符合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我省兽药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整改,查找原因,确保产品质量。经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该产品的生产。省兽药监察所对鉴别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实施跟踪抽检,确定其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政执法和打假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对农业部2017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在我省抽检2个不合格兽药产品及其经营企业(成都红升动物药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潍坊牧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肝胆颗粒”,批号:160601;成都广联动宝兽药销售中心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广西北斗星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芩连注射液”,批号:20161113),成都市农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经营企业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没收销毁,并实施处罚。
四、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以及省厅《关于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538号)的要求,及时将有关查处情况报我厅,以便上报农业部。
五、各地要及时将抽检结果信息通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零售药店)、动物饲养场(小区、户)等有关单位,并要求其张贴在兽药质量公示栏内,以防止养殖者误买、误用假劣兽药,保证养殖环节用药安全。
六、各地要加强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
七、请在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通知”栏中下载农医发〔2017〕34号。各市(州)要在2018年1月26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并将查处情况报省兽药监察所(联系人:华梅,传真:028-85555625,邮箱:hm2002hm@163.com)。农业厅将审核全省汇总情况后报农业部。
四川省农业厅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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