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农(种子)罚〔2017〕3号 -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8-01-06 17:22来源:吉林农网   作者:未知

    当事人:吉林省亨达种业有限公司,地址: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工业大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吉,经济性质: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6......66。

    你公司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玉米杂交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5月21日,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收到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转来的有关四平市铁东区非法制种的案件线索。5月23日,在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组织的实地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四平市铁东区石岭子镇大孤家子村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亨达418”、“亨达388”杂交玉米种子共计36亩。

    2017年9月6日,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规定,以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玉米杂交种子对你公司立案调查。

    通过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及询问你公司工作人员朱光伟、制种负责人黄贵臣,公主岭市农业综合执法队协助调查,调取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书证。现查明:你公司于2017年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委托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大孤家子村农民黄贵臣生产“亨达418”、“亨达388”杂交玉米种子共计36亩。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案件线索材料
    2. 朱光伟询问笔录2份
    3. 黄贵臣询问笔录1份
    4. 吉林省亨达种业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1份
    5. 吉林省亨达种业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1份
    6. 吉林省亨达种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
    7. 吉林省亨达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吉身份证复印件1份
    8. 吉林省亨达种业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
    9. 吉林省亨达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朱光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朱光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黄贵臣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共计12份。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亨达418”、“亨达388”杂交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2017年11月30日,经本机关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  月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农种子告〔2017〕3号),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了上述权利。

    鉴于你公司是生产试验品种,且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铲除了涉事地块的玉米亲本并与制种人达成了赔偿协议,未造成农业生产损失。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长春市工商行康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