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农(种子)罚〔2017〕2号 -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8-01-06 17:23来源:吉林农网   作者:未知

    当事人:吉林省稷秾种业有限公司,地址:伊通县伊通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田兴华,经济性质: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9......55。

    你公司推广未经审定的玉米杂交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7年7月27日,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接到黑龙江省种子销售经纪人赵明举举报,反映2015年吉林省稷秾种业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君良农业有限公司出售杂交玉米种子“君良868”,该品种未经审定,给当地农民造成经济损失,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2017年8月1日,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以涉嫌销售未经审定的“君良868”玉米杂交种子对你公司立案调查。

    通过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及询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兴华、工作人员孙亚东、陶春宝、贠波,伊通县农业综合执法队协助调查,调取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发货单据、收款票据等书证。现查明:你公司于2015年推广未经审定的玉米杂交种子“伊单42”、“稷秾209”共计13000公斤,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 曹春光询问笔录1份
    2. 赵明举询问笔录2份
    3. 田兴华询问笔录2份
    4. 宋俊良询问笔录1份
    5. 毕显君证明1份
    6. 赵明举身份证复印件1份
    7. 曹春光身份证复印件1份
    8. 和解协议1份
    9. 曹春光证明1份
    10.田兴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稷秾种业销售凭证及收据复印件2份
    12.稷秾种业分户账1份
    13.孙亚东询问笔录2份   
    14.贠波询问笔录1份
    15.陶春宝询问笔录1份
    16.贠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
    17.孙亚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
    18.陶春宝身份证复印件1份
    19.运输车辆驾驶员驾驶证及发货单据复印件1份
    20.张淑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
    21.稷秾种业销售凭证复印件2份
    22.稷秾种业分户账复印件1份
    23.稷秾种业存取款凭条复印件2份
    24.稷秾种业情况说明1份   
    25.稷秾种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共计31份。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推广未经审定的“伊单42”、“稷秾209”玉米杂交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2017年11月30日,经本机关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12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农种子告〔2017〕2号),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长春市工商行康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