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委:
根据市农委《上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沪农委规〔2017〕13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结合本市家庭农场发展实际,现就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经区农委认定且向市农委报备的家庭农场,包括粮食作物类、经济作物类、粮经结合类、养殖类和其他类家庭农场。
二、申报程序
1. 各区农委按照《评定办法》,及时通知各镇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工作。
2. 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镇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请审核”,并提供有关材料。
3. 镇级农业部门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择优向区农委推荐。
4. 区农委依据《评定办法》要求,对镇级农业部门推荐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行文向市农委推荐,并附上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汇总表、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有关要求
1. 各区农委应严格按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名额分配数进行推荐。(见附件)
2. 2018年1月19日前,各区农委将推荐文件和材料送至市农委市场信息处,电子稿发送至市场信息处邮箱。
特此通知。
附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名额分配数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
联系人:梁婷 联系电话:23119592
邮箱:nwscxxc@163.com 传真:63584526
附件下载沪农委〔2017〕第33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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